非法猎捕、杀害白腹锦鸡获刑二年 疫情期间涉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宣判
野生动物保护属于检察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办案范围,检察机关对于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刑事案件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简要案情】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石林县村民黄某某利用自制的扣子在离家不远的山林中猎捕野生动物,前后共捕获了2只“箐鸡”,并把捕获的“箐鸡”拿回家食用后把“箐鸡”皮毛剥下来制成制品摆放在家中。2020年4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在该村民家中查获的2件疑似白腹锦鸡皮毛、12根疑似白腹锦鸡羽毛均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白腹锦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只白腹锦鸡价值10000元。黄某某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取保候审,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9日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黄某某赔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2只白腹锦鸡死亡的生态损失费用共计10000元。 2020年9月21日黄某某被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赔偿生态损失费用10000元。
(公安机关在黄某某家中查获的白腹锦鸡皮毛摆件)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和生态资源的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警示教育】
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还在继续,如果说在疫情爆发之前,人们还认识不到大自然对人类的重要性,现在,大自然就以这种惨痛的形式告知了人们:人类是大自然的一部分,野生动物也是大自然的一部分,还有海洋、土地、河流、森林,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所有参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都付出代价。
生态系统是生态环境的核心,地球上各种各样的生物是相互依存的,物种的减少和灭绝意味着生态环境的恶化,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大自然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每个公民加强学习,引以为戒,摒弃个人狭隘思想,加入到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列中来,为建设美丽中国尽到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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