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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昆明市晋宁区**村委**段**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昆明市晋宁区**段**村等地先后五次使用自制的捕猎工具射杀“野鸡”五只并带回家中,将“野鸡”尾巴、头部、脊背的羽毛分割出来用作个人观赏,其余部分被被告人李某食用消耗。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李某家中查获六个尾部羽毛制品、一个背部羽毛制品、两个头部脖颈羽毛制品。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某家查获的羽毛制品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白腹锦鸡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上述制品的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腹锦鸡尾羽、皮毛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等;3.证人杨某某、陈某某、尚某某、胡某某、周某某、施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价值鉴定意见书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白腹锦鸡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洁 

检察官助理:董蓉蓉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主要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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