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非法采挖、收购、出售野生兰花的蒋某某、苏某某、何某某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至1000元,没收扣押的野生兰花15株,移送职能部门依法处置。该案是汉台区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采挖、出售野生兰花案件。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1月,被告人蒋某某、苏某某多次到城固县五堵镇、二里镇、留坝县江口镇、火烧店镇等地非法采挖野生兰花11株,并将采挖的野生兰花带至蒋某某家中养殖,后以1800元、3000元出售2株。
2021年1月至5月,被告人何某某及其父亲在留坝县狮子坝水柏沟、大沟门处采挖野生兰花5株。2022年1月22日,何某某将5株野生兰花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蒋某某和苏某某,蒋某某和苏某某将5株野生兰花带至蒋某某家中养殖。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16株兰花中除1株死亡无法鉴定外,其余15株均为野生兰花,其中春兰1株,蕙兰14株,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苏某某、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郑波 记者 张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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