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采挖、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
野生植物的通告
兰花等野生植物是我市宝贵的自然资源。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第15号公告),名录将兰科中兰属所有种(被列入一级保护的美花兰和文山红柱兰除外,兔耳兰未列入名录)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为严厉打击非法采挖、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我市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保护的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是指我市辖区(林区)内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入山非法采集、采挖、移植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其范围包含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
四、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非法采集、采挖、移植或非法出售、收购、运输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含网店、直播带货等)。
五、凡擅自采集、采挖、移植或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一经查获,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挖、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举报,并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举报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护野生植物,刻不容缓;呵护野生植物,人人有责!
特此通告
三门峡市林业局
三门峡市公安局
2022年8月4日
“三门峡广播电视台 (ID:smxgbds)”
统筹:季毅伟
责编:杨金业
编辑:李梦澈
法律顾问: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
赵超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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