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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摊贩为了好卖相给鱼“染色”,法院判了!

  黄花鱼色泽金黄、肉质鲜嫩、味道鲜美,深得食客们的喜爱。据说,这种鱼颜色越黄越亮的就越新鲜,事实果真如此吗?千万当心!华丽的“外衣”可能是做过“染色”处理的!

  近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王某用工业染料“黄栀”染色、销售黄花鱼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是台州椒江某菜场一水产品销售商。2021年7月,王某在办事途中看到一路边摊贩正给售卖的黄花鱼“染色”。仔细观察后,王某发现“染色”后的黄花鱼品相大变,相较之前颜色明显鲜亮许多。

  经与该摊贩交流,王某得知用来给鱼“染色”的正是俗称“黄栀”的工业染料——碱性橙2,该物质是国家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在王某请求下,路边摊贩将其剩余的少量“黄栀”转送给了王某。


  拿到“黄栀”后,王某按照路边摊贩传授的方法,给一些品相不好的黄花鱼进行“染色”处理。



  今年1月28日,王某像往常一样在摊位上销售海鲜。她抱着侥幸心理对售卖的黄花鱼做了“染色”处理,却不料当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场摊贩进行突击检查,王某存放的“黄栀”及兑水后的“黄栀”染液均被当场查获。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王某摊位售卖的1.105千克黄花鱼进行抽样检测,检出碱性橙2成分,其含量达0.2毫克/千克。

  审理情况

  台州椒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综合考虑该案的其他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王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职业。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的相关法规,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造成了严重威胁。

  法官表示,为严厉打击上述不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均构成既遂。同时,为严守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对相关责任人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适用“从业禁止令”,进一步延伸刑事处罚的方式和手段。

  在此提醒广大生产、销售食品类产品的商家,切莫因一己私利走上犯罪道路,被刑事处罚的同时断送从业资格。

  来源: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广州日报

  编辑:陈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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