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花开之
乐法少年说
未成年人防拐安全指南
2024年10月25日,余华英拐卖儿童案重审-审宣判,劣迹斑斑的“人贩子”,受到了正义的审判!伴随着社会治安水平改善,生育理念发生变化,拐卖儿童事件明显减少,但拐卖儿童犯罪土壤仍未完全铲除,并出现了借助培训、依托互联网进行拐卖等新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防拐意识,提升防拐能力,马边法院本期小法官课堂《未成年人防拐安全指南》,向广大未成年人发出警示!
防拐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怎样远离潜在拐卖危险?
一起来学习吧!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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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海棠花开丨“乐法少年说”之“小法官课堂”——未成年人防拐安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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