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私挖花蛤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九个月不等,缓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2024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明知吸耙设备系禁用渔具,仍共同策划、组织人员到厦门市翔安区鳄鱼屿附近非法捕捞花蛤苗。陈某甲租赁船舶、定制安装捕捞设备;林某甲负责雇佣工人、跟船指挥;林某乙负责联系客户、装货及出货现场管理;林某丙、林某丁、陈某乙等作为船长驾船出海捕捞。
2024年3月,案涉船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共装载花蛤苗1473袋,单次查获重量达49928.47公斤。
案发后,六名被告人向公诉机关缴纳了20万元生态修复保证金,其中12万余元已用于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购买碳汇项目,剩余款项主要用于增殖放流。
本案被告人非法捕捞花蛤苗使用了拖曳泵吸耙渔具,即所谓的“吸蛤器”。这种捕捞方式是在船舶保持前行时,把耙吸头放入海里作业,耙吸头依靠自身的泵机将海底的花蛤苗吸上来输送到滚筒里进行滚洗。
拖曳泵吸耙在作业时会将海底的泥沙翻起,对海底底质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影响底栖生物的生长繁殖。被拖拽的水域内,短时间内底栖生物的密度会大大降低,甚至出现“真空”情况。同时,这种捕捞方式不分生物大小,一网打尽,相当于使用大马力“吸尘器”将海底一扫而空,导致大量幼小的生物被捕捞上来,无法继续生长繁殖,破坏生物多样性,影响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对渔业资源的长期利用造成极大威胁,是国家明文禁止的禁用渔具。
同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乙伙同林某丙、林某丁、陈某乙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捕捞花蛤苗共计191268.97公斤,情节严重,上述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本案系共同犯罪,六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合自首、认罪悔罪情况等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六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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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采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花蛤苗 被告人获刑罚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2062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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