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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网—患者被诊断感染艾滋病病毒,医生该不该告诉“第三方”

患者被诊断感染艾滋病病毒,医生该不该告诉“第三方”

■邱仁宗

在艾滋病的检测中发现夫妇或伴侣之中有一方被感染艾滋病病毒,医生是否“有义务警告或保护”另一方?

这背后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伦理问题。

医生具有治疗病人/保护病人隐私的义务,也具有保护医患关系之外第三方/维护公共卫生的义务,这两类义务会发生冲突。义务冲突是指医生履行义务甲,就不能履行义务乙,反之亦然。发生冲突时任何一种选择都可能使他不能履行其中一项义务,给利益攸关方(与医生医疗行动有关的人,或称第三方)造成伤害,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伦理困境。

艾滋病属于严重的、传染性较强的传染病,目前虽然可治疗、可控制,但尚无能够治愈的特效药物。如果医生不去警告或保护另一方,那么医生的不作为即不履行最基本的伦理义务就严重伤害了第三方,她或他的健康将受到严重伤害,甚至被剥夺生命。而如果不知情的另一方被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也有可能感染第四方或更多,从而引起艾滋病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因此,这又成为一个公共卫生问题。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权衡保护第三方的健康和生命与遵守保密原则这两项义务之间孰重孰轻呢?这里就要谈到处理“伦理困境”的原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即医生在履行义务甲或履行义务乙之间作出抉择时,判断的依据是哪一种抉择可能造成的伤害比较小,同时设法找到使可能引起的伤害最小化的办法。

显然,保护第三方的健康和生命、有利于控制艾滋病进一步扩散这一义务的权重明显大于医生为患者保密这一义务的权重。这样我们就解决了医生得知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应该做什么的实质性伦理问题。

事实上,医生在得知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履行保护第三方健康和生命义务可以有多种办法。第一种是劝说被感染者直接告知其配偶或伴侣;第二种是如果被感染者拒绝,医生直接找到第三方,告知其配偶或伴侣艾滋病病毒检测呈阳性,请她或他去检测,结果呈阳性者应立即进行治疗;第三种是报告疾病控制机构,由疾病控制机构派人找到第三方,进行保护工作。

在上述三种办法中,第二种不是很理想。虽然医生直接告知第三方,在伦理学上能够得到辩护,因为这样做确实保护了第三方的健康和生命,然而同时也违背了医生的保密原则。另外,有可能引起消极后果,比如怀疑自己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患者不去就医了。

第一种办法既能保护第三方的健康和生命,又不违反医生的保密原则。但仅仅这样做是不够的,因为艾滋病是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发现有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医生有义务实名报告给疾病控制机构,使其及时了解疫情变化,采取相应措施控制艾滋病流行的扩散,因为这种保护群体健康的工作是医生不能胜任的。这种报告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有明文规定,因此把被感染病例报告给疾病控制机构,既是医生的一项伦理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

第三种办法最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既要保护公众健康,控制流行病的蔓延,又要保护传染病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外泄,并且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具有报告疫情的义务。因此,第三种办法既能得到伦理学的辩护,又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医生在得知其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既要劝说感染者直接告知其配偶或伴侣,又要实名报告给疾病控制机构,这样不仅履行了保护第三方健康和生命、控制艾滋病扩散的义务,还不违反保密原则。这样就解决了医生得知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后,他或她应该如何做的程序性伦理问题。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需要指出两点:其一,我们在履行保护第三方健康和生命以及阻止艾滋病蔓延等义务时,要尽可能将被感染者信息得不到保密的概率降到最小;其二,有些医疗机构对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病例报告给疾病控制机构的医生作停职处理,是得不到伦理学辩护的,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有关义务报告的规定。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科学报》 (2025-07-09 第3版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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