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在本案中,当事人在某工程施工中迁移、砍伐市中山东路(黄厝围沟至黄山路)中间绿化隔离带中树木时,基本上有按照市城管局核准的《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然而,在迁移“黄金香柳”这一树种时,当事人为贪图方便,擅自采取以新购苗木进行种植代替树木迁移的方式,未经许可砍伐了原有的56株胸径规格为11厘米至15厘米的黄金香柳,在移植点替换成56株规格地径为3厘米的黄金香柳。
当事人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本案中“黄金香柳”的单株价值为510元,按每株树木价值5倍处罚,56株罚款金额为14.28万元,赔偿损坏金额为2.632万元(当事人已支付费用2240元购买56株黄金香柳替代种植,赔偿金额扣除该款项),合计16.912万元。
法律链接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城市树木,属市级管理的,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树木砍伐或者迁移前价值的五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迁移或者砍伐胸径十厘米至二十厘米乔木的,按照每株二千至六千元处以罚款。
绿化是我们美丽家园的一份子
爱护花草树木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任何原因都无法成为
私自破坏绿化的理由
市城管局将加强监管
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局执法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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