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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园林植物修剪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园林植物修剪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容园林委,滨海新区环境局:

现将《天津市园林植物修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园林植物修剪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天津市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水平,改善园林植物生长状况,满足不同园林绿化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域范围内城市园林植物修剪。

第三条 市市容园林委作为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园林植物修剪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园林委应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园林植物修剪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重修剪胸径30公分以上大树的,需告知区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重修剪50株以上胸径30公分以上大树的,应事先告知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后再行修剪。

第六条  园林植物修剪需严格按照修剪的技术规程进行。

第七条  园林植物修剪因修剪的目的不同,相应采取不同的修剪方法。

第八条  园林植物修剪要适时修剪,适度修剪,保证植物正常生长。不得擅自截干,应保持自然树型和树冠。新栽植树木的修剪以疏枝为主,适当修剪。

杨树、银杏等有明显主轴的树种,应保持其中央主枝,不得强行“抹头”修剪。

同一条道路上行道树修剪的应保持分支点高度一致,行道树修剪分支点应在3米以上。

除丰花月季外,其它月季严禁“绿篱式”修剪。

第九条  树木的病虫枝、枯死枝必须及时剪除。去蘖、抹芽等修剪应随时进行。

春季先花后叶的树木应于开花后修剪,夏秋开花的花灌木应在早春芽萌动前修剪。

绿篱和组球应及时修剪,保持绿篱平整,组球外轮廓圆滑,保持整齐、美观的外形,九月底以后,绿篱不得再修剪。

草坪必须及时修剪,不得结穗或出现倒伏,十月底后草坪不得修剪。自然野生地被需定期修剪。

宿根花卉必须及时修剪残花。宿根花卉进行休眠状态前应修剪地上枯枝残叶。

第十条  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外用工修剪树木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培训,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各种修剪工具必须安全可靠,应定期检查、保养、消毒。梯子必须确保牢靠、稳固。动力修剪工具必须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高空升降车带病作业。严禁下雨时用电动工具修剪树木。

第十二条 大型行道树修剪应固定规避范围,有专人维护现场,保证行人、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在高压线和其它高架空线附近进行修剪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防触电或损坏线路。

第十四条  树木修剪不得造成树木劈裂和树皮撕裂,剪、锯口应平滑,从基部剪去的枝条不得留橛。直径5厘米以上枝干剪后应在剪口涂防腐剂。

第十五条  修剪下的树枝、枯叶必须及时清除运走。有病虫害的枝条应及时处理,避免交叉和蔓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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