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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横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年3月

目录

1总则3

1.1编制目的3

1.2编制依据3

1.3分类分级3

1.4适用范围4

1.5工作原则4

l.6应急预案体系5

2组织体系6

2.1领导机构6

2.2指挥机构7

2.3办事机构7

2.4工作机构8

2.5乡(镇)机构8

2.6专家组9

3运行机制9

3.1预测与预警9

3.2应急处置12

3.3恢复与重建16

3.4信息发布17

4应急保障17

4.1人力资源18

4.2财力保障18

4.3物资保障19

4.4基本生活保障20

4.5医疗卫生保障20

4.6交通运输保障21

4.7治安维护21

4.8人员防护21

4.9通信保障22

4.10公共设施22

4.1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22

4.12科技支撑23

5监督管理23

5.1预案演练23

5.2宣传、教育和培训24

5.3责任与奖惩24

6预案管理与实施25

7附件26

7.1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26

7.2应急预案框架图43

7.3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44

7.4专项应急预案构成45

7.5相关部门通讯46

7.6规范化格式文本4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管理,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做好本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和《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7.1;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之前,以现行有关标准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发生的、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乡(镇)处置能力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或者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处置。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事发地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l.6应急预案体系

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备案。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2。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别或某几种类别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4。

(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部门备案。

(4)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乡(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部门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部门备案。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本县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县人民政府县长的领导下,通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一般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县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应急指挥中心,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中心成员。

县应急指挥中心履行应急救援职责,主要负责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根据应急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救援处置;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县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2.3办事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县应急管理局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平台。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研究县突发事件信息,提出县突发事件总体发展趋势预测及对策建议,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4)承办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

(5)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负责县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6)组织编制、修订《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7)协调一般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8)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监测、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9)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通信系统,维护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

2.4工作机构

县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承担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3)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工作;

(4)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乡(镇)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县人民政府的指挥和指导下,具体开展救援抢险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6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工作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系统,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县人民政府加强县应急联动中心建设,逐步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县应急联动中心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和中枢作用,支援和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特别是应对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建设。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3。

3.1预测与预警

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县人民政府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整合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加强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和气象、民政、生态环境、地震、自然资源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测预警系统建设。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或有关部门获悉可能诱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其中:自然灾害类和生产安全事故类信息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环境污染类信息向横县生态环境局报告,公共卫生类信息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社会稳定类信息向县公安局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横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别设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24小时值班电话和传真,见附件7.5。

各乡镇、县其他各部门也要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诱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各有关部门,或通过110、119、120、122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立即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I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Ⅱ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Ⅳ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要按信息报告程序,及时、准确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向南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涉及跨地级县行政区域的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各有关新闻媒体和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基层政权组织或者个人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可直接向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国务院领导同志、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逐级报南宁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先期处置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3)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对肇事者及时进行监控;

(4)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5)紧急调配相关应急资源;

(6)对煤、气、油、水、电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需要自治区参与处置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信息报告程序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县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县有关部门的建议,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处置建议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县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应应急预案指定应急指挥机构或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并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及自治区直属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有关本县通报情况的建议;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重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成立;县人民政府负责成立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南宁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紧急转移、疏散群众;

(2)具体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3)及时传达、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南宁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

(4)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6)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需要多个县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横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南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3.2.6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提出,经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县部分地区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或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制订相关规定,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由应急预案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

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做好疫情监控、疾病预防、消毒等工作。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县应急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危害情况及灾民救济需求情况,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开展救灾救助。县民政部门指导慈善组织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捐赠,对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管,县应急部门加强对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县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通过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团体或组织加强与国家及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和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县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15日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对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

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备案。

3.3.3恢复重建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需要自治区、南宁市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请求,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主管部门负责。

由县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分发新闻稿、组织报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自治区、南宁市、横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应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县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县人民政府加强县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级应急管理局、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横县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以上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主要由有关部门依托有关行业、企业组建。社会公益性救援组织和志愿者为辅助应急救援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组建半专业化的综合救援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县人民武装部、消防救援大队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县人民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由县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南宁市财政请求给予支持。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处置突发事件专项经费的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影响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南宁市财政给予支持的建议。

对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人民银行横县支行要督促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职责,确保应急保障资金调度顺畅。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制订相应物资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程序,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有关部门根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部门给予物资支持的建议。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事故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

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有关应急农业生产种子、养殖种苗储备、调拨和配送工作。

横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有关应急环境监测设备、装备的配置和调拨。

中石化广西横县分公司负责应急油料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应急流动气象监测设备。

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向南宁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南宁市、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的建议。

县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县内各相关部门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县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影响情况和基本生活保障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的建议。

4.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毒急救等卫生应急工作。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自治区、南宁市有关部门给予药品和卫生医疗器械支持的建议。

4.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县人民政府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做好应急交通工具征用工作,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公安局、横县海事处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航道或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动员、组织当地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4.8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紧急避险场所的使用管理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结合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必要的突发公事件人员避险场所。避险场所应当标识规范的应急图案标志。

4.9通信保障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横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通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4.10公共设施

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协调做好煤、电、油、气、水的调度、供给。

横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县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指挥通信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突发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各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逐步实现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4.12科技支撑

县科学技术局、教育局、气象局、应急管理局、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自治区、南宁市有关科研单位的联系,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县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加强对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传染病疫情,矿山、危险化学品、火灾各类安全等方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科学研究;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协同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专业保障能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调作战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演练结束后,负责组织演练的部门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作出书面总结报告。

5.2宣传、教育和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特点,按照国务院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突发事件教育规划,编印各类突发事件通俗读本。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体育、旅游、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广泛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公务员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预案管理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县)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县)多个县(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县)多个县(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县)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不含本数, 下同)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一个或多个省(区、县)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暴、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O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l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县)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县)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县)内2个以上县(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l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lO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6.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lOO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O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5.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

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地区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县)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县);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县(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县),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县)内2个以上县(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县)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县)内有20个以上县(县)发生或10个以上县(县)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县)内有2个以上县(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县)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县)内有2个以上相邻县(地)或5个以上县(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县(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县),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县)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县)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县)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县)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县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的;

4.劫持客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客轮和货轮等,或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7.2应急预案框架图

7.3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4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类

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横县洪涝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横县城区防洪应急预案

横县干旱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横县台风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横县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横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横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灾难类

横县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横县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横县工贸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横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横县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5相关部门通讯

单位名称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地址

宣传部

7223559

7216308

江滨西路9号

武装部

7222324

7036629

横州镇江滨西路11号

消防救援大队

7223119

7222473

横州镇长安大道276号

发改局

7223639

7212996

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西段国泰综合办公楼2号楼6楼

经信局

7222226

7223549

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国泰综合大楼2号楼

教育局

7222299

7210101

横县横州镇洪德路266号

公安局

7222177

7239639

横县横州镇教育路14号

财政局

7222970

7260996

横县横州镇柳明路022号

人社局

7223593

7212609

横县横州镇西城路2号

自然资源局

7223573

7239288

横县横州镇宝华西路05号

横县生态环境局

7222207

7212951

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374号

住建局

7223499

7080366

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国泰综合大楼2号楼十楼

交通局

7222411

7223376

横县横州镇龙池路70号

水利局

7223474

7239800

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国泰综合楼2#14楼

文广体旅局

7223678

7260343

横县横州镇城司北路横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卫健局

7222430

7232911

横县淮海路82号

审计局

7223426

7223426

横州镇淮海路40号

市场监管局

7220042

7210637

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行政服务区

应急局

7227742

7251009

横州镇长安大道中段

农业农村局

7226301

7224261

横县横州镇港口路

红十字会

7260023

7260023

横县横州镇槎江路43号

气象局

7223537

7080991

横县横州镇公园路54号

7.6规范化格式文本

(1)培训实施表

培训实施表

授课内容

培训时间

年月日时分—月日时分

总计

小时

培训地点

上课讲师

主持单位或主持人

应/实到人数

应到人

实到人

签到记录

部门

姓名

部门

姓名

部门

姓名

(2)演练记录表

演练记录表

单位名称:                                               编号:

演练时间

演练地点

演练指挥

演练预案

记录人

参与人员签名:

演练内容:

演练情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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