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花卉,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以下简称“保险花卉”):
(一) 品种优良、适宜当地栽培;
(二) 种植技术规范、生产环境安全。
第三条 下列花卉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正处在危险状态的种植花卉;
(二)已经采收的地栽花卉;
(三)单位和个人为美化环境,种植或摆放的花卉、盆景等。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花卉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击;
(二)暴风、台风、龙卷风;
(三)暴雨、冰雹、雪灾、涝灾、冻害;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拒不接受农(林)业技术部门的意见擅自引进新品种,或采用不成熟的新农艺盲目进行栽培实验的;
(四)使用劣质种籽,或种籽的先天缺陷造成减产的;
(五)病虫害造成损失的;
(六)动物侵食践踏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套种在花畦中的其它农作物发生损失的;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毁种抛荒行为,或改种其它作物的;
(四)栽培设施、设备的毁坏。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保险花卉的每个计量单位(亩、棵、株、盆、枝)的保险金额,最高按离场交易价的60%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个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亩、棵、株、盆、枝)。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项下标的名称应当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事先无法约定种植品种、或以“轮种轮收”方式种植的花卉。合同双方可参照该部分花卉前三年平均栽培成本约定保险金额,在年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栽培茬数,再约定一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10 %。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计收。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一张保单为单位,对连续两年平均赔付率在80(不含,下同)~100%,100~150%,150%以上的投保人,费率将依次按1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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