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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网

篇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人社发〔2011〕145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

分制入户政策服务指南(2011版)》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服务指南(2011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 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

服务指南(2011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

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

员积分制入户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到就业地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须包括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和广东省人才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加具用人单位公章的一年期及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初中及以上的学历证书等,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

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同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及时将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资料录入电脑,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

入户人员名单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入户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入户卡。

申请人凭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一、可申请人群

已在我市就业的农民工以及非本市十城区的城镇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除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违法犯罪记录、未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增城、从化市户籍人员除外)、未办理就业登记、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未达到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等情况之一外,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入户人员积满85分可提出入户申请。

三、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

1.年龄:35周岁以下(5分);36-45周岁(2分);46-55周岁(1分)

备注:“年龄”积分项计算截止时间:每年第一批申请的截止1月1日(含当天),第二批申请的截止8月1日(含当天)。

2.文化程度及技能(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3.社会保险: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费累计每满一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50分。补缴费期间不计分,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分。医疗保险缴费月数仅统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工医疗保险3个险种。备注:“社保”积分项计算截止时间:每年第一批申请的截止上一年的12月31日,第二批申请的截止当年度6月30日。

4.住房:在广州市有产权住房(20分)

5.工种:紧缺工种(10分)

6.行业:重点发展行业(10分)

7.地区:政策导向区域(10分)

8.毕业院校: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211工程高校、985工程高校、广东省属及广州市属重点

高校或其他重点高校(10分)

毕业院校名称发生变化的,必须本人提交书面说明。

9.和谐劳动关系(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A企业的员工(3分);AA企业的员工(5分);AAA企业的员工(10分)

10.社会服务: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须经广州市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须经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或广州市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认定;慈善捐赠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须经广州市慈善会认定,并提供捐赠收据。

11.表彰奖励:获得广州市区(县级市)党委政府或广州市局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表彰奖励证书范围限定为:(1)《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发办〔2009〕21号)所列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2)经广州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由市直局级各有关单位举办的面向全市的(不包括面向本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12.投资纳税(同时满足两项条件的,不累计加分):个人在广州市企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分)。近5年内,在广州市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20分)。

四、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

篇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人社函〔2011〕1164号

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为加强对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规范评审程序,提升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省市现行有关职称政策,现就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每年7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教师系列的材料受理时间延长至9月30日)。需报省高、中级评委会评审的,须于9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申报教师系列的材料受理时间延长至9月15日)。申报中学正高、小学副高、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资格材料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评审时间

全市高、中、初级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于9月份起开展评审活动,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我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分别执行新修订的《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

(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取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获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者,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申报评审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由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

申报评审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51号)。市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第二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做好对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并对评委会相关专业评审组入库评委作相应调整和增补。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

1. 执行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85号)。

申报评审中专、技工学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属1960年之后出生者,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放宽到40分以上。

2. 根据粤人发〔2007〕120号文的规定,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免考职称外语,但仅限于转评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要求不高于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要求的情况。如果原专业技术资格没有职称外语要求,而转评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有职称外语要求;或原专业技术资格虽有职称外语要求,但转评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有更高级别的职称外语要求,则转评时须符合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条件,并提交成绩合格证等有关材料。

(三)申报两个资格问题

申报两个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申报人不得以同样(或部分相同)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不同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不同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

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申报评审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达到规定的年限,并提交反映现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

(四)评前审核问题

1. 我市对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资格、转系列评审、破格评审、高(中)级委托(含受委托)评审、送省评审等情况,一律实行评前审核。申报人所有书面、电子申报材料须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区、县级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提交我局审核同意(破格或委托评审的须办理有关书面手续)后方可送评委会;否则,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

2. 为严格审核材料,加快评后资格证书核发,自今年起,我局对全市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申报材料全部实行评前审核。各有关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仔细审核申报材料,制作并如实填写《XXX评委会申报人申报条件一览表》,对所有申报人的各项申报条件(如学历、资历、课时数、公开课、班主任年限、教师资格证、继续教育、论文等)列表汇总。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于评审会召开前 15个工作日将《XXX评委会申报人申报条件一览表》报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同时抄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届时我局将派专人前往听取汇报和现场审核。未经我局评前审核的,不得提交评委会评审。

(五)行业准入或上岗资格问题

申报评审律师、卫生、会计等实行行业准入或上岗资格的专业,申报人须提交相应的从业、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提供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否则,个人不得申报,单位和评委会不予受理。

(六)社保凭证问题

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即申报

人来粤后缴费历史明细表,内容包括个人编号、姓名、证件号码、现工作单位名称、在每个单位缴交社保的起止时间及缴费情况等信息),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七)市外来穗人员申报评审

1. 所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经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若以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申报及审批发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我省现行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

(2)申报人省外取得的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及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在复印件各页面上说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和加盖公章。复印件要求下同);

(3)通过国家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与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对应的国家统考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

(4)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或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组织调动或军转安置人员提供);

(5)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社保凭证。

(6)自主流动来穗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2. 所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经确认换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或不以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按我市正常情况申报,但若申报人人事关系或户口不在我市,申报人须增加提交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3. 持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市外来穗人员,若不以所持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按我市正常情况申报;若以所持专业技术资格为起点和依据在我市申报评审(含转评)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我省现行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

(2)申报人所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

(3)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复印件(组织调动人员提供);

(4)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社保凭证;

(5)申报人人事关系或户口不在我市,须增加提交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三、评委库的调整与评委管理

(一)调整高、中级评委库及评委会设置

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研究评委会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并及时进行调整与优化。特别要重视补充综合专业组内各组成专业的入库委员,使之分别达到规定的数量要求。评委库的具体调整要求,按《关于做好我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调整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057号)执行。

(二)规范初级评委会的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的通知》(穗人发〔2009〕7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初级评委会的组建管理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各初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初级评委会的组建、调整等备案材料按穗人发〔2009〕75号的要求送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

根据《关于组建广州市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007号)规定,广州市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主要承担我市工程系列机械电气、计量检测、测绘工程、土地管理、纺织工程、纺织染化等专业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

篇三: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就业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二)——(劳动社保,劳动就业)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

就业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二)(启用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工作文书)

(用人单位名称):

本局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____(申请人姓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现告知你单位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http:///ws/detail12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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