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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城市绿化法 第一部分 城市绿化的主要内容 城市绿化法 城市绿化法 第二部分 城市绿化的保护及违法责任 一、城市绿地的保护 第二部分 城市绿化的保护及违法责任 二、违反城市绿化法的法律责任 城市绿化法 (一)城市绿地的保护管理 1、城市绿地的管理责任分工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8条,将城市绿地(六大类)管理责任进行了细分,各负其责: (1)、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如图: (a)公共林地: (b)凤景林地 (c)防护林地 防护绿地则以建设防护林带为主,如:江河林带、运河林带、高速公路林带等河道、道路防护林带,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d)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如:高速路中间绿地行道树. 2、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及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管理。如图: 3、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管护,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 4、城市的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生产绿在)。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保护措施主要有: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2)因道路、建筑等施工需要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战胜城市绿化用地的,战胜绿化用地的单位必需首先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秋部门审查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方可用地,最后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必须恢复原貌,按期归还。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4)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者)制定调整规划,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者)的同意,并须报经原规划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 (5)禁止将城市绿地(前四类)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绿地搞其他建设顶目,禁止将公园绿地用于合资共建,城市成片土地出让时不应包括其中的城市绿地。 (6)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落实补偿措施,根据占地规模报经规定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1hm2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部门批准。 2、 对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及其自然条件的保护(依措施来强制保护)。 根据绿化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城市绿地种植和绿化设施保护方面仍需采取如下措施: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对破坏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2、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城市树木(及其他绿地)的必需按规定报批,并根据树木或草的种植成本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加倍补偿。 3、城市树木大规模的更新,须经专家论证,并报省级主管批准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护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5、城市管线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线修剪树木时,须先绿绿化行政主管批准;危急时可先修剪,后报批,并共同处理善后或采取补救措施。 (二)城市绿地种植和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 1、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省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外的由林业局管理。 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一级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的原则: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有四点….; 2、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措施 (1)建立古树名木的确认、备案和档案制度; (2)设立古树名木价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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