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演变历史
皋陶(gāo yáo),公元前2219-公元前2113年,与尧、舜、大禹齐名的“上古四圣”之一。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人物,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被史学界和司法界公认为中国司法鼻祖。皋陶被舜任命为掌管刑法的“理官”,制定了我国最早的五刑之法和第一部《狱典》。民间还有“皋陶造狱,划地为牢”的传说,成为最初监管犯罪之人的囚禁场所,我国从此有了监狱。皋陶也被尊为“狱神”,被多数监狱立为自己的神灵。中国也是世界历史上最早实施法治的国家。
奴隶制五刑
我国最早有正式记载的刑罚在大禹时代。《尚书 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意思是说:(舜)在器物上刻画五种常用的刑罚。用流放的办法宽恕犯了五刑的罪人,用鞭打作为官的刑罚,用木条打作为学校的刑罚,用铜作为赎罪的刑罚。因过失犯罪,就赦免他;有所依仗不知悔改,就要施加刑罚。谨慎啊,谨慎啊,刑罚要慎重啊!
后经过夏商周的发展,到了春秋时期基本完善为五种刑罚(与五行相对应),这就是“奴隶制五刑”。“火能变金色,故墨以变其肉;金能克木,故剕以去其骨节;木能克土,故劓以去其鼻;土能塞水,故宫以断其淫;水能灭火,故大辟以绝其生命。”(《逸周书逸文》)
奴隶制五刑的主要刑罚方式是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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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刑(黥刑):
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这种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算是五刑中的最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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劓[yì]刑:
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因此劓刑较墨刑为重。在早期古代民族,毁掉人体重要器官是最为经常地一种处罚方法,后来演变成一种固定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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剕[fèi]刑 / 刖[yuè]刑:
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始于西周,九刑之一。砍足曰剕,砍手曰刖。发现和氏璧的卞和,就被砍去了双脚。齐景公时代,因为被砍去脚人太多,以至于假脚的价格因此而上涨。另外,与砍去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膑刑,剔去人膝盖骨,起源于夏,后再在西周演变为九刑中膑刑代替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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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刑:
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这种宫刑剥夺了受刑人生育的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历史上司马迁曾受过宫刑。“幽闭”是槌击妇人胸腹,使子宫脱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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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辟:
死刑的统称,方法多种多样,极端残酷。商末常见的斩、戮等死刑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酷刑。炮烙,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烤热,令有罪者行走其上,最终坠入炭火中烧死。醢刑,是将受刑人捣成肉酱,又称菹刑。脯刑,是将受刑人杀死并晒成肉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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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的刑罚以肉刑为主,受罚者会落下终生残疾。西汉文帝时期,发生了“缇萦上书”事件,民间女子缇萦为救犯罪的父亲,托人上书给汉文帝,自愿成为官奴,以求免除父亲的刑罚。汉文帝深受感动,因此下旨释放了其父淳于意。缇萦上书中提到的肉刑给人们带来的痛苦,深深触动了文帝。于是文帝下决心要废除这种野蛮的残损肢体的刑罚。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开始进行刑制改革。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文帝刑制改革。
文帝改革刑罚之后,经过多次实践,直到隋唐时期才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新的五刑,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开皇律》中确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即“封建制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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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刑:
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杖刑:
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徒刑:
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流刑:
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死刑:
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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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记载斩首犯人时的场景:
“一刀只把脖子割断了一半,受刑人的身体仰面倒向了支架的左边,脸朝天,腿和脚在抖动,手无力地抬起......刽子手又朝他的脖子砍了三、四下,才砍下了他的头。”
而古代把斩首定为午时三刻,也无非是迷信正午阳气最盛,可以冲淡一些阴气。
近现代五刑
近代以来,随着中西交流,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发生了多次变革。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相比于以前的《大清律例》,删除了凌迟、袅首、戮尸、缘坐等残酷刑罚,改为死、遣、流、徒、罚金五种,这是现代刑罚建立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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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一直到1979年,才形成第一部《刑法》,确定了现代五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现代化的刑罚,已经没有肉刑,也不存在对犯人的侮辱性惩罚,总体上表现出以监禁为主的轻刑化趋势。
刑罚演变折射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嬗变
酷刑把人当作纯粹的工具,是对人的物化,刑罚当然要惩罚犯罪人,但是必须把他当作人来惩罚,这种惩罚本身也是对犯罪人的尊重。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直至近现代五刑,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漫长而艰难,折射出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嬗变,也让法治背景下的自由价值显得尤为珍贵。
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刑法为基础,其主要的法律后果就是刑罚。成文刑法自产生以来,一直试图约束刑罚权。但是人治传统决定这一目的不可能真正实现"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刑罚思想导致酷刑泛滥,法外之刑五花八门。直到20世纪初,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现,才将曾经无限膨胀的刑罚权,束缚在法律的轨道之内。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在新书《刑罚的历史》中讲述了我国的刑罚从古至今由残酷走向人道的过程。从刑罚的演变历史,看懂人类历史的前进规律。回首那些骇人听闻的刑罚制度,珍视来之不易的法治精神。
罗翔老师和《刑罚的历史》
罗翔老师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的教授,因为幽默风趣的讲课风格在B站成为第二位粉丝破千万的视频UP主(第一位是游戏区UP主@老番茄)。2020年12月14日, 罗翔老师被评为2020年度法治人物。
罗翔
湖南耒阳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著有法律普及读物《刑法学讲义》,随笔集《圆圈正义》等。除学术研究与授课外,罗翔教授长期专注于法律普及与法考教学。
在校任职期间多次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欢迎的十大教师称号,2018年入选法大首届研究生心目中的优秀导师。2020年初,因其刑法课视频中所举的案例幽默风趣,意外爆红网络,一时形成“千军万马追罗翔法考”之势。其上课视频截图所制作的表情包在网络上疯传,被称为“一米九的法律男神”。3月9日,受邀请正式入驻bilibili视频网站,6个月粉丝破千万,创造最速千万粉传说。
罗翔老师讲课,把枯燥的法律知识结合实际案例用段子的方式讲出来,让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也听的津津有味。使其超越了专业性的教育价值,而具备了范围更广的科普价值。在他讲课内容中,时常出现散发着富有人文、哲学、法治等气息的高能金句,让听众在自觉有趣的过程中,发掘更为深刻的价值。罗翔老师满足了人们对有力量的通识教育的想像。用荒诞的案件逗笑人的同时,夹带出对尊重生命、尊重常识和对理想主义的呼唤。《人民日报》评论罗翔的走红:“理性而不失温度,感性而不失高度,这不仅是罗翔老师这样法律传播者的愿望,也是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应有的态度。”
学生“挤爆”课堂
谈到自己的新书,罗翔老师说:“刑罚的历史,就是中国法律的发展史。”刑罚,它轻则剥夺人之财产、自由,重则危及生命,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最严厉的惩罚措施。这种可怕的惩罚措施缘何而生?为何存于人类社会?它经历了怎样一种发展阶段?带着这些疑问,我们试图展开刑罚的历史。从刑罚发展历史的演变透视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嬗变。
族诛
选自《刑罚的历史》
因一人犯罪而牵连无辜的他人,这种刑罚制度叫做株连。一般说来,株连又包括族诛与连坐。所谓族诛,是指一人犯罪而夷灭其族,其中包括族灭,夷灭三族,夷灭九族等,它们都属于死罪的一种执行方式。所谓连坐,则是指一人犯罪而株连他人,株连者不限亲人,朋友、同族、邻里和上下级等等都可被株连。受株连的除受死刑处,还可包括肉刑、徒刑、笞杖刑等各种刑罚,因此连坐的含义比族诛更加广泛,但族诛则更残忍。
族诛深受宗法伦理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强调家族伦理观念,于是统治者就试图用断子绝孙的手段来警告人们不得轻易触犯法律。
据《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曾训令威胁部下,要求他们在战争中听从命令,否则就会“罪人以族”,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可以看成是族诛在文献上的最早记载。但是,正式实施族诛之法的却是春秋时期。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国第四代国君秦文公在公元前746年(文公20年)将刺杀前一任国君的三名大夫族诛,“法初有三族之罪。”
除秦国外,其它诸侯国也不乏族刑之例。据《左传》记载,当时有不少贵族在政治斗争失败后都被“灭族”,典型例子就是家喻户晓的“赵氏孤儿”事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参与发兵剿杀赵家的晋国主政大臣栾书,死后其家人也遭同样厄运。史书上记载,栾氏在栾书去世后亦被排挤,后来晋平公“尽杀栾氏之族党”,栾氏五世为卿,自此覆亡。
电影《赵氏孤儿》
战国时期,族株开始走向制度化,其中尤以秦国商鞅变法为代表。商鞅为法家代表,崇尚“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立场,将株连制度法典化。《前汉书》谓:“秦用商鞅,造参夷之誅”。所謂“参夷”,也就是株三族。不过,让人感谓的是, 商鞅后来亦遭极刑。秦孝公突然去世,即位的秦惠文王下令逮捕他早已看不顺眼的商鞅。商鞅逃至边境,因没有通行证明,被客店拒之门外。店家告诉他,这是“商鞅之法”。商鞅逃往他曾经攻打过的魏国,被魏国拒绝入境。最后,商鞅只能在封地带领家臣抵抗朝廷,结果自然是以卵击石,被处以车裂之刑,全家遭到族灭。可谓作茧自缚,自作自受。
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的刑法,不仅有株三族,甚至还发展到株七族。与秦始皇母亲通奸并谋反的嫪毐,其七族皆被诛杀。何谓七族?一种解释是:“上至曾祖,下至曾孙。”另一种解释是:“父之姓,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母之族,从子及妻父母,凡七族也。”无论哪种解释,犯罪者的亲属几乎诛杀殆尽,可谓骇人听闻。
及至秦朝,族诛制度已经系统化。根据罪行的严重性,大致可以分为“夷三族”和“族灭”。前者大都是谋反重罪。如曾经翻云覆雨、权倾朝野的丞相李斯,最后就是被赵高诬为谋反,被秦二世夷其三族。而赵高,后来也被秦王子婴灭了三族。这里的“三族”究竟是哪三族,历史上一直众说纷纭,有说是父母、兄弟、妻子;有说是父族、母族、妻族;也有说是父、子、孙;还有说是父亲的兄弟、自己的兄弟、儿子的兄弟。无论如何,这种刑罚都是处死犯罪人一定范围内的全部亲属。“族灭”对应的罪行则相对较轻。比如秦始皇在下令焚书坑儒时曾谓“以古非今者族”,此“族”正是指“族灭”,被杀之范围大致就是罪人的妻子和子女。
至于“夷七族”,则是法外用刑的一个典型,皇帝皇权不受约束,生杀予夺,可见一斑。其实,无论是“族灭”、“夷三族”甚至“夷七族”本身都是极具任意性的滥刑。它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和适用标准,“族”、“三族”、“七族”并没有明确定义,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欲斩草除根,他就可以兴之所发,任意扩大范围。
严酷的刑罚、高度军事化的统治使得秦朝自食恶果,二世即灭,第一个皇权仅仅15年就土崩瓦解,帝国落入亭长出身的刘邦手中。
秦亡以后,西汉统治者曾采取一系列减轻刑罚的措施,但仍然保留族诛之刑。据《汉书•刑法志》所讲: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法网宽松,但仍保留夷三族之法。被判处“夷三族”之人,首先要“具五刑”,也即要混合使用肉刑、耻辱刑、死刑等多种刑罚。具体而言,罪人额上先被刻字染墨,割掉鼻子,斩掉左右脚趾,斩首悬头示众,并将尸身捣成肉酱 。如果罪人胆敢诅咒辱骂,那么行刑之前还要被割舌。
刘邦死后不久,坚持宽松政治的吕后曾一度废除“夷三族”之刑。汉文帝刘恒即位之初,也曾宣布废除此刑。但后来,由于新垣平欺骗文帝,文帝大为光火,于是恢复此刑。新垣平何许人也?他乃一术士,因为刘恒好鬼神之事,于是投其所好,自称善于“望气”。一次他对刘恒说,长安东北有神,结成五彩之气,好像人戴的帽子。于是,刘恒就下令在渭阳修建五帝庙。建成后,刘恒到五帝庙祭祀五帝,对新垣平倍加宠幸,封为上大夫,赏赐黄金一千斤。后来有人检举新垣平所说都是在欺骗皇帝,被查证属实,文帝一怒之下,遂决定将新垣平 “夷三族”。这样“夷三族”又得以恢复。后世有人因为新垣平一事,认为乃文帝盛德之玷。
“夷三族”之刑到曹魏时期有一些变化,其突出表现就是已嫁妇女不再缘坐父母之刑。魏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毌丘俭起兵反叛辅政大臣司马师,兵败被杀。当时法律规定,谋反要被“夷三族”,毌丘俭的儿媳荀氏也在诛杀之内,但荀氏家族与司马家族有联姻关系。为了救出荀氏,司马师遂要求魏帝下诏,允许荀氏与夫离婚。但是荀氏之女毌丘芝虽然已嫁人,但作为毌丘俭的孙女仍然要被处死,只是因为毌丘芝已经怀孕,被关押在监,等待分娩之后被处死。其母荀氏多方营救,最后向担任司隶校尉的何曾求情。于是何曾授意下属主簿程咸上书朝廷,称:妇女在父母有罪和丈夫有罪时都要缘坐处死,这不太公平,所谓“男不得罪于它族,女独婴戮于二门”,“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为此建议朝廷修改法律,未婚女子只缘坐父母之罪,出嫁后只缘坐夫家之罪,朝廷接受了这个建议,于是修改法令,规定株连不及于出嫁之女。
西晋时,此刑又有所改变。惠帝永康元年(公元300年),解结被人诬告,当夷三族,其女恰好次日出嫁。夫家欲援引“嫁女不坐”的法律救她一命,让她提前一天过门。但解女因家事伤心欲绝,说“家既若此,我何活为!”决定与家人同赴刑场,这引起舆论一片同情。于是朝廷又一次修改法令,规定女子无论嫁否,株连一律不再处死,只是没为奴婢。
东晋初年,“夷三族”曾被废止。其实在此前,对于士族高门来说,也大多未实行三族之法。更为典型的例子是明帝时大将军王敦谋反,事平后,其家族琅琊王氏成员也并未牵连。在笔者看来,究其实质,主要是因为东晋特殊的政治结构。
以王敦谋反为例,当时司马氏皇权不稳,必须依仗门阀士族的支持,而王氏家族在当时实力最强,时人皆称“王与马共天下”。所以晋元帝司马睿对于王敦谋反只能忍气吞声,王敦初次引叛军入都城建康,司马睿甚至有退位让贤之意。待到司马睿驾崩,其子晋明帝即位,王敦再次起兵谋反,虽然王敦兵败病死,但王敦家族成员仍安然无恙。这是因为当时录尚书事王导(王敦同宗)仍然稳控朝中大权,皇帝也奈何不得,所以只能听之任之、网开一面了。事实上,王敦谋反,王导甚至参与其中。王敦初叛入京,杀朝臣周顗、戴渊都曾咨询于王导。王导后来曾说“吾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幽冥之中,负此良友”。后来王敦再叛,王导也曾密告军情。
因此,东晋初年,“夷三族”刑罚之所以一度取消,并非统治者的宽大仁慈,而更多是因政治力量相互制衡的结果。当明帝站稳脚跟,借助实力强大的庾亮和郗鉴牵制琅琊王氏,遂于太宁三年(公元325年)又“复三族刑”。当然,此时该刑仍不及妇人,这也算是对前朝律法的一种尊重,间接上缓解了族诛之刑的残忍性。
此后,族诛逐渐走向规范化,仅限于谋反、大逆等危害皇权的罪名,女性株连只被罚没为奴的司法惯例也被后朝法典所吸收。南朝梁天监二年制定新律令就明确规定:“谋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姐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北魏亦规定:“大逆不道腰斩,株其门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没县官。”根据法律规定,仅父子从坐弃市,女子仅被没为奴婢。
隋朝定《开皇律》时,也只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显然,在法典的正式规定中,“夷三族”的范围已明显缩小,当罪人谋逆,仅父亲、儿子、兄弟被诛杀。但是,封建帝王“口含天宪,朕即法律”,并不受法律的约束。隋炀帝杨广就发明了“株连九族”之刑——《隋书•刑法志》称:“及杨玄感反,帝株之,罪及九族。”《唐六典》对此亦有记载:炀帝“末年严刻,生杀任情,不复依例。杨玄感反,株九族,复行裂首,磔而射之。”“生杀任情,不复依例”!寥寥八字,杨广的残酷以及皇权的广无边界,被勾画得淋漓尽致。九族者,一说认为上至高祖,下至玄孙。而按王应麟《小学绀珠》的说法,则指“九族者,外祖父、外祖母、从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己之同族也。”总之,一切亲属尽在诛杀之列。至杨广始,“株连九族”正式进入汉语词汇。
唐朝统治者吸收隋亡教训,极大的限制了族诛的范围。《唐律》规定,仅“谋反”“大逆”两罪适用族诛。其诛杀范围为父子年十六以上处以绞刑,其他亲属均免死刑。罪人谋逆,兄弟也不再被诛。
唐太宗时,房强因弟弟房任谋反而将被处死,死刑判决建议到了太宗手上,他觉得情有不安,命令官员详议此事,“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业,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均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房玄龄等议曰:“礼,孙为父尸,故祖有荫孙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于是法律出现变化,“……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也就是说,谋逆罪人仅父子受死,祖孙兄弟不再从坐被诛,只被罚没为奴或者流放边疆。
贞观十七年,刑部以这种规定太轻,要求恢复夷族之法。当时的给事中崔仁师驳斥说:“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奈何以亡秦之酷法变隆周中兴?且诛其父子,足累其心,此而不顾,何爱兄弟?”唐太宗采纳了他的观点。
但是,在实际层面上,法律的规定却被屡屡突破,武则天时期著名的酷吏来俊臣被诛杀时,“国人无少长皆怨之,竟剐其肉,期须尽矣”,尸骨被践踏如泥。则天皇帝又下诏曰:“宜加赤族之诛,以雪苍生之愤。” 赤族之诛,就是满门抄斩,一个不留。古时多数代同堂,兄弟同居,赤族之诛显然不止来俊臣父子受死。又据《新唐书•酷吏传》记载“杨慎矜兄弟皆赐死,株连数十族。”杨慎矜、杨慎余、杨慎名兄弟皆为隋帝杨广的嫡系玄孙,也不知道这种族诛是否与杨广有关。
宋朝刑律对族诛的规定,与唐朝基本相同。时至明、清,族刑株连的范围又呈扩大之势,以明朝为甚。明太祖朱元璋毫不掩饰自己对重刑主义的偏好,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加重对“谋反”“大逆”等罪的惩罚,罪人不仅本人凌迟处死,其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一律处斩。这种规定,较之前朝,严苛太甚。
胡惟庸
在朱元璋时期,族诛的最大对象就是有功之臣。株连最广的要数 “胡(惟庸)狱”和“蓝(玉)狱”,几将开国功臣一网打尽。胡惟庸为明初丞相,深得朱元璋的宠信,因而恃宠而骄,专权跋扈,朝中有人命生死及官员升降等大事,往往不奏径行。对于不利于自己的奏折,则匿而不奏。很多钻营之徒莫不争相投其门下,奉献金帛财物,不可胜数。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擅权枉法的罪状诛杀胡惟庸,又杀御史大夫陈宁、御史中丞涂节等数人。
十年之后,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又以胡党为题大开杀戒。太师韩国公李善长被赐死,时年已七十六岁,家属七十余人被杀。同时被杀者,又有陆仲亨等列侯多人。总计先后株连蔓延被杀者共三万余人。
此后,朱元璋又兴蓝玉党大狱。蓝玉为朱元璋爱将,骁勇善战,立下无数战功,被封为凉国公。但后来骄奢淫逸,横行无道。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蓝玉被告谋反,连坐被族诛达一万五千多人。
但这还不是最残酷的刑罚。及至方孝孺案,明成祖朱棣竟有“株十族”的“发明”。当时朱棣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孺之名起草自己的继位诏书。但方孝孺拒不合作,在诏纸上大书“燕贼篡位”数字。朱棣威胁道:“汝独不顾九族乎?”方孝孺大喝:“便十族,奈我何!”盛怒之下,朱棣下令将方孝孺的九族亲眷外加门生、朋友,凑成十族,共八百七十三人,依次残杀于方孝孺面前。最后,方孝孺被凌迟,时年四十六岁。对于方孝孺案,《明史》谓:“转相攀染、谓之瓜蔓抄,村里为墟。”这意思是说,杀人就像拉瓜藤,瓜互相牵连,故称瓜蔓抄。
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在具体执行上甚至更为宽滥。其中尤以大兴文字狱,滥用族刑,为史家所诟病。按清律,凡谋反者和共谋,主犯凌迟处死,三代内父、子、兄弟、及同居之叔伯兄弟及子中 16 岁以上男子全部斩首,不满 16 岁的男童阉割后罚为奴,母、妻、妾、姐、妹、不论长幼全部罚为奴。
而文字狱的犯人无一不是谋反罪。号称盛世的康、雍、乾三朝兴文字大狱竟达七、八十起之多,挖空心思、捕风捉影,株连之广泛,处理之残酷,让人匪夷所思。曾任大学士,执掌翰林院的梁诗正甚至总结出了这样的经验:“不以字迹与人交往,即偶有无用稿纸,亦必焚毁”。知识分子只能脱离现实、皓首穷经。龚自珍叙及此事,称之“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全为稻粱谋。”意思是说一谈到文章方面的事,我就赶紧走人,别惹祸上身,写书纯粹是为了混口饭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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