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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工作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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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资源配置,满足石家庄市住房困难群众的需求,今年第二次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工作于10月31日开始,将于11月6日结束,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进行互换。

“开展保障房互换,可满足部分已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因工作单位变动、子女就学等原因,要求换房的迫切需求,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的人性化和规范化。”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换房工作遵循双方自主自愿、自行协商、主动申请、责任自负、互不经济补偿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换房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住房保障资格,办理了完整的入住手续并实际入住,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租金缴纳正常,没有欠费情况;同一家庭类型之间可以互换,不同家庭类型居住住房均为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的,也可以互换。

此外,互换家庭人口要与目标房源面积相匹配:1—2人户家庭,目标房源面积60平方米以下;3人户家庭,目标房源面积80平方米以下;4人户及以上家庭,目标房源面积不受限制;换房家庭租住房屋有配套地下室的,须同时调换。

据了解,换房程序主要分为4步。第一步,换房家庭自行登录市住建局网站换房平台发布换房信息或通过其他途径自行寻找换房对象,双方达成换房意向后,相互确认;第二步,换房家庭相互确认后,于11月6日17:00之前,填写《公共租赁住房换房申请表》,由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申请地的区级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第三步,换房家庭在规定时间持《公共租赁住房换房通知书》到小区办理入住手续;最后,交纳费用,换房家庭的租金缴纳及有关费用的收取时间及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执行。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换房通知书》的换房家庭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换房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手续的,视同放弃;换房成功或由于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换房;公共租赁住房互换不收取任何费用,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一经发现,取消双方保障资格。

来源:石家庄日报客户端

记者:宋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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