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东杰 于 2019-1-9 20:21 编辑
珊瑚虽美,但是并不可以随意购买。本期我普及一个知识,合法的买卖珊瑚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2018年海水圈的大事件:
广州芳村花地湾越和花鸟市场,2001年1月开业至今,曾一度是全国最大的水族生物活体集散地。
在2018年7月19日,近200名警力在花地湾对非法买卖珊瑚的人员进行了抓捕。
这里需要注意抓捕的是卖方与买方,也就是消费者与商家,这里就会存在一个问题:非法买卖。
这场“花地湾事件”,对我国整个海水市场无疑是个警钟。很多公众号、水族论坛在这次事件发生时都进行了报道及原因分析,呼吁同行合法经营。
我将整理的资料分享出来,希望对商家及个人提供一些帮助。开始之前我先明确,
绝大部分珊瑚是可以在家中合法饲养的,也是可以合法买卖的。
合法饲养珊瑚涉及到一项国际公约及一部国家法律法规,我们分别介绍下。
CITES
CITES公约的全称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在华盛顿签订,1979年在波恩进行修订。
目的是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而进行国际合作。
截止到目前位置已经有183个国家缔约。我国在1981年正式缔约加入CITES。
在CITES中有一份动物名单,依据物种保护程度的需要,CITES将其列入三个附录之一。
附录Ⅰ:濒临灭绝的物种,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科研交换、繁殖研究等)才允许其标本的贸易。
附录Ⅱ:不一定临近灭绝的物种,但贸易必须受到控制以避免对其生存不利的影响。
附录Ⅲ:至少有一个成员国提出要求其他成员国予以协助控制贸易的物种。
(现行附录物种总数达到了约34000种,其中动物约5000种,植物约29000种。中国有超过2000个物种被列入附录。)
在名单中的物种必须在受管制的情况下才可以交易、饲养,
我们看下这份名单中的涉及到海水水族的物种:
可以看到我们可能会饲养的珊瑚种在附录Ⅱ中,再看看附录Ⅱ的有关规定:
节选部分
附录Ⅱ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均应遵守本条各项规定。
2. 附录Ⅱ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
只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时,方可发给出口许可证:
(a) 出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出口不致危害该物种的生存;
(b) 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获得并不违反本国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
(c) 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任一出口的活标本会得到妥善装运,尽量减少伤亡、损害健康,或少遭虐待。
3. 各缔约国的科学机构应监督该国所发给的附录Ⅱ所列物种标本的出口许可证及该物种标本出口的实际情况。
当科学机构确定,此类物种标本的出口应受到限制,以便保持该物种在其分布区内的生态系中与它应有作用相一致的地位,
或者大大超出该物种够格成为附录Ⅰ所属范畴的标准时,该科学机构就应建议主管的管理机构采取适当措施,限制发给该物种标本出口许可证。
4. 附录Ⅱ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进口,应事先交验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
(备注:标本指的是任何活得或死亡的动物或植物)
简单总结就是附录Ⅱ中的物种,可以合法进出口。也就是大部分我们可能饲养的珊瑚都是可以合法的来到进出口商处的。
但是只是进口,如果要销售以及饲养,还需要其他证件,这就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我国的规定
我国颁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此法下分别有: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等
我们先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关于珊瑚的部分:
从此表我们可以看到红色部分是我国的重点保护动物,我们看下我国的法律规定:
这里我们不聊一级保护动物。作为爱好者个人是没有能力饲养一级保护动物的。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CITES与我国法规
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因此,中国不仅在保护和管理该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中所包括的野生动植物种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
而且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除了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已经列入的以外,
其他均隶属于附录Ⅲ。为此中国还规定,该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所列的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
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规定的保护级别执行,非原产于中国的,根据其在附录中隶属的情况,
分别按照国家Ⅰ级或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例如,黑熊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列在附录Ⅰ中,
但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被列为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以应按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又如非洲鸵鸟并非原产于中国,但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所以应按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我国重点保护动物包括:CITES目录中的生物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生物。
综合看,除了红珊瑚、库氏车渠、鹦鹉螺以外的的珊瑚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可以合法的饲养。
个人如何合法饲养珊瑚?
根据中国林业部的规定,终端消费者如果在市场购买国家二类保护动物,
以个人观赏为目的,不进行再次销售,则不需要办理任何证件。
但是:个人买家必须在合法商家处购买珊瑚,且不进行二次买卖。
合法商家:必须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繁育驯养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若个人二次买卖:则按商家要求,必须办理以上双证。否则违法!
判断商家是否合法:店内明显处展示营业执照、繁育驯养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
现在我们回答文章开头的问题:花地湾抓捕消费者且进行刑事处罚的原因是在无证商家处购买珊瑚,属于非法购买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如何合法销售珊瑚?
东杰咨询了北京市林业局,得到如下答复:
一级保护动物不允许销售,二级保护动物需要持证销售。
第一步:
北京水族店应首先在北京市林业局申请拿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珊瑚合法来源证明:与珊瑚批发商的购买合同,对方的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对方的驯养繁殖症复印件
2、个人资质证明:饲养地址,饲养场所的租赁合同/自有产权证
3、技术能力增明:说明饲养场所,饲养水平,设备条件
第二步:
到北京市林业局办理申请《水产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需要递交的材料包括:
1.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网络可下载或到办事窗口领取);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场地租赁合同;
4. 与鱼场买卖供货合同(若个人买卖需要与水族店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5. 供货方资格证书:训养繁殖证复印件、利用特许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答复来自北京市林业局,咨询热线:010-89150234
在跟中国渔业协会海洋观赏生物分会秘书长邢大禹先生沟通的时候,
邢先生提到了各地政策在办理双证的时候略有区别,
所以各地水族店老板需要首先咨询当地的林业务/渔业局的办事窗口。
附录: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http://www.cites.org.cn/page/wenben.html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http://www.forestry.gov.cn/main/3954/content-106388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http://www.cites.org.cn/article/show.php?itemid=9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http://www.cites.org.cn/article/show.php?itemid=936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http://www.cites.org.cn/article/show.php?itemid=722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http://www.cites.org.cn/article/show.php?itemid=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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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东杰聊:饲养珊瑚的法律问题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385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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