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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花都区金融工作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绿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产业绿色发展,根据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17〕15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广州市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企业是指坚持可持续发展,将保护生态环境理念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实现集约化和高效化运营,并取得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的企业。本办法所指的“绿+”企业是指在生产与管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有更优秀表现的绿色企业。
第四条 绿色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采取企业自主申请、第三方独立认证、政府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绿色企业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绿色企业预审通过名单”进行公示;
(三)将通过认定的绿色企业纳入“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与项目库”(以下简称“企业库”),并在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融资对接系统展示;
(四)负责对通过认定的绿色企业实施跟踪核查;
(五)将绿色企业名单纳入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
第六条 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广州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绿色金融扶持政策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绿色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存续期满一年;
(二)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企业经营业务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
(五)企业须满足本办法“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评价指标表”(附件1)所列要求。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绿色企业认定采取自主申报、统一受理、预选公示的方式。
第九条 申报。申报绿色企业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入库申请表(企业版)(见附件2);
(二)企业征信报告;
(三)近一年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治理情况材料;
(四)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章所列要求出具的绿色企业认证报告。
申报企业应向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提交以上纸质申报材料并登录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融资对接系统(网址:https://finance.gzebsc.cn/hd),按操作指引进行申报。
第十条 审核及公示。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定期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绿色企业预审通过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即认定为绿色企业,并纳入“企业库”。
第十一条 入库有效期。纳入“企业库”的绿色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纳入“企业库”的,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重新提出绿色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章 第三方评价机构认证管理
第十二条 绿色企业认证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需入选“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第三方绿色认证中介机构库名单”。
第十四条 认证内容。
(一)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申报企业近一年的表现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绿色企业的认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条件评价、生产与管理评价、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评价、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认证内容见附件1);
(三)绿色企业认证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指标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和“绿色属性评价要求”。其中,“基本要求”是纳入“绿色企业预选名单”的企业应满足的评价要求;“绿色属性评价要求”是判断企业是否为绿色企业或“绿+”企业的评价要求;
(四)企业基本条件的评价内容如下:
1.企业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存续期满一年;
2.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企业经营业务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
5.绿色业务收入占比(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五)企业生产与管理的评价内容如下:
1.企业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实施质量、能源管理体系;或通过质量、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2.设备、设施。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列入国家、地方、行业发布的相关装备淘汰目录的装备设备;或选用列入国家节能、环保相关装备推荐目录的装备设备(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建筑设施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或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运行评价标识或者获得《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运行评价标识(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3.生产技术。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列入国家、地方、行业发布的相关技术淘汰目录的工艺技术;或选用列入国家节能、环保相关技术推荐目录的工艺技术(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4.原材料。未使用国家、行业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原料,有害原料使用应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或参照有效期内的《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实现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5.能源消耗。生产过程中的单位能耗应满足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能效标准(工序能耗)或清洁生产标准中的限定值要求;或生产过程中的单位能耗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能效标准先进值(绿色属性评价要求);或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不低于30%(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6.产品。产品未列入国家、地方、行业发布的相关淘汰、禁止目录;或列入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并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获得部分绿色属性(如:节能、低碳、节水、环保等)产品认证(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六)企业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的评价内容如下:
1.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实施环境管理的相应制度;或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2.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符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要求(适用时);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
3.环境管理规范执行情况。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适用时);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适用时);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适用时);无被查出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环境信息公开。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及其他应当公布的环境信息(适用时);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如实发布自行监测环境信息(适用时)。
(七)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内容如下:
1.对员工的责任。具有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休息休假以及薪酬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建立、实施员工培训制度;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2.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的责任。无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未因环境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或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区环境保护、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绿色属性评价要求);或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在本地或外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和援助(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3.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企业应建立社会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归口管理部门;或企业聘请社会公共机构定期评价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根据评价结果改善管理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绿色属性评价要求);或企业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绿色属性评价要求)。
第十五条 认证程序。
(一)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证据收集。第三方评价机构收集认定评价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证据收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座谈;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
(二)第三方评价机构认定评价证据分析。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对认定评价证据进行分析,分析申请方是否满足本办法提出的评价指标。满足所有“基本要求”的企业,纳入“绿色企业预选名单”;满足所有“基本要求”,且“绿色属性评价”分值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企业,可认定为绿色企业,并纳入“企业库”;满足所有“基本要求”,且“绿色属性评价”分值达到50分及以上的,可认定为“绿+”企业,并纳入“企业库”。
第十六条 认证结论。
(一)在审核/检查过程结束时,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形成一份完整的书面认证报告;
(二)认证报告应叙述现场审核/检查情况,就审核/检查证据、审核/检查发现和审核/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的描述,以易于申请人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三)认证报告应当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照片或摄像等音视频资料;
(四)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对申请方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对是否通过绿色企业认证做出最终结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对通过认定的绿色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按年度对通过认定的绿色企业实施跟踪核查,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如跟踪核查存在不合格项,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虽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有权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将被移出“企业库”,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绿色企业。已享受相关绿色金融政策扶持的企业,将视情形追缴扶持资金。
(一)企业依法注销的;
(二)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六)企业因跟踪核查存在不合格项,逾期未整改或虽整改仍未达到要求,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经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认定不适宜纳入企业库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绿色企业发生更名等调整的,应向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申请调整。绿色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重组事项的,新设立的公司应重新申请绿色企业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价修订。
附件:1.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评
价指标表
2.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
和项目库入库申请表(企业版)
附件1
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评价指标表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基本要求
绿色属性评价要求(满分100分)
评价内容
分值
1
企业基本条件
企业设立
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存续期满一年。
-
-
企业信用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违法行为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经营业务
经营业务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
绿色业务收入占比大于等于95% (得45分)。
45
绿色业务收入占比大于等于50%,且小于95%(得30分)。
2
生产与管理
企业管理体系
建立、实施质量、能源管理体系。
通过质量、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5
设备
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列入国家、地方、行业发布的相关装备淘汰目录的装备设备。
主要设备选用列入国家节能、环保相关装备推荐目录的装备设备。
5
设施
建筑设施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运行评价标识或者获得《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运行评价标识。
5
生产技术
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列入国家、地方、行业发布的相关技术淘汰目录的工艺技术。
选用列入国家节能、环保相关技术推荐目录的工艺技术。
5
原材料
未使用国家、行业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原材料,有害原料使用应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
参照《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实现原料(产品)替代。
5
能源消耗
生产过程中的单位能耗应满足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能效标准(工序能耗)或清洁生产标准中的限定值要求。
生产过程中的单位能耗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能效标准先进值。
5
应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不低于30%。
5
产品
产品未列入国家、地方、行业发布的相关淘汰、禁止目录。
列入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并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获得部分绿色属性(如:节能、低碳、节水、环保等)产品认证。
5
3
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
环境管理制度
建立、实施环境管理的相应制度。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5
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
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
符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要求(适用时)。
-
-
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
环境管理规范执行情况
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规定办理、申请排污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适用时)。
-
-
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适用时)。
-
无被查出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
环境信息公开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及其他应当公布的环境信息(适用时)。
-
-
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如实发布自行监测环境信息(适用时)。
-
4
社会责任
对员工的责任
具有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休息休假、劳动定额管理以及薪酬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2
建立、实施员工培训制度。
-
-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的责任
无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区环境保护、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
2
未因环境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
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在本地或外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力所能及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和援助。
2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企业应建立社会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归口管理部门。
企业宜聘请社会公共机构定期评价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并根据评价结果改善管理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企业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绿色属性评价)。
2
备注:
1.“基本要求”指纳入“绿色企业预选名单”的企业应满足的评价要求。
2.“绿色属性评价要求”指判断企业是否为绿色企业或“绿+”企业的评价要求。满足“基本要求”,且绿色属性评价分值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满分100分),可认定为绿色企业。满足“基本要求”,且绿色属性评价分值达到50分及以上的(满分100分),可认定为“绿+”企业。
3.“适用时”指该指标仅适用于需进行此项指标相关活动的企业。
4.本表引用的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指有效期内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附件2
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入库申请表(企业版)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公司性质
(国企、民企、外企等)
所属行业
公司地址
工作联系人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主营业务
范围
运营基本
情况
(包括近三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情况等,以及其他经营情况。新设企业可根据实际适度调整内容)
绿色企业
资质
(具体说明符合“绿色企业认定评价指标表”所列要求并附第三方认证报告)
拟融资项目或用途及资金使用计划
融资需求
拟融资类型
拟融资金额(万元)
绿色信贷
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新三板挂牌
中证报价私募市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绿色债券
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股权投资
碳排放权交易
其他(请说明)
融资工作
进度
存在问题
其他需支持事项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绿色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产业绿色发展、区域经济绿色转型,根据《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以及《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18〕10号)等文件,结合地方产业发展现状和发展方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企业投资的位于广州市的项目,也适用本认定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项目”是指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包含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类项目、遏制自然资源枯竭类项目、生物多样性保护类项目以及污染治理类项目。
第四条 绿色项目认定管理工作采取自主申请、第三方认证评估、政府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绿色项目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绿色项目预审通过名单”进行公示;
(三) 将通过认定的绿色项目纳入“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与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并在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融资对接系统展示;
(四)负责对通过认定的绿色项目实施跟踪核查;
(五)将绿色项目名单纳入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
第六条 纳入项目库的绿色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广州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绿色金融扶持政策。
第三章 绿色项目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级分类(九类)和二级分类(五十类)。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绿色项目一级分类包括清洁能源、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产业装备制造、生态农林业、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类等九类项目:
清洁能源类涵盖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利用、核能发电、水力发电五个子类。
节能类涵盖工业能效提升、工业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和智能电网、分布式能源系统等五个子类。
绿色建筑类涵盖绿色建筑建设与运行维护、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等四个子类。
绿色交通类涵盖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系统、城乡公共交通、城市慢行交通、综合客运交通枢纽、多式联运体系、码头及港口岸电设施、货物运输铁路建设运营和改造、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等九个子类。
绿色产业装备制造类涵盖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绿色交通装备制造以及清洁能源装备制造等三个子类。
生态农林业类涵盖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耕地建设与保护、绿色农产品生产和林业等五个子类。
污染防治类涵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垃圾处理、危废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土壤修复、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八个子类。
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类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三个子类。
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类包括黑臭水体和河涌综合整治、城市绿化、适应气候变化基础设施、气候风险和灾害预警系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恢复、海岸线修复、海湾整治和海洋灾害防御减灾等九个子类。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绿色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制定的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海岛管理政策;
(三)项目须达到地方和相关行业的环保标准。项目所在地区有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应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还须满足所处行业特征污染物或重点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四)项目业主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和质量事故,且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五) 项目符合本办法“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目录” (附件1)所列项目范围及评价要求。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绿色项目认定采取自主申报、统一受理、预选公示的方式。
第十一条 申报。申报绿色项目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入库申请表(项目版)(附件2)。
(二)项目合规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立项文件及批复文件;
2.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
3.项目土地使用证明;
4.开展项目必要的其他手续。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所列要求出具的绿色项目认证报告。
项目业主应向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提交以上纸质申报材料并登录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融资对接系统(网址:https://finance.gzebsc.cn/hd),按操作指引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审核及公示。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定期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提出“绿色项目预审通过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即认定为绿色项目,并纳入“项目库”。
第十三条 入库有效期。纳入“项目库”的绿色项目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业主应按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绿色项目认定申请。
第六章 第三方评价机构认证管理
第十四条 绿色项目认证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需入选“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第三方绿色认证中介机构库名单”。
第十六条 认证内容。
(一)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根据本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目录”(附件1)所列项目范围及评价要求,对申报项目的绿色属性进行判断和论证。
第十七条 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访谈项目方相关人员;
(二)向相关部门确认或查询项目的合规性;
(三)实地勘察项目的真实性、实际运行及环境效益情况;
(四)验算项目环境效益等数学或工程计算结果;
(五)对来源于外部的信息进行确认;
(六)利用外部专家的工作成果;
(七)征询外部机构的意见;
(八)其他必要的程序。
第十八条 出具认证报告。
(一)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出具书面绿色项目认证报告,认证业务负责人应当在认证报告上签字;
(二)认证报告应叙述现场审核/检查情况,就审核/检查证据、审核/检查发现和审核/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的描述,以易于申请人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对申报项目的绿色属性做出评价,对是否通过绿色项目认证做出最终结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对通过认定的绿色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按年度对通过认定的绿色项目实施跟踪核查,以保证其持续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如跟踪核查存在不合格项,项目业主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虽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有权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绿色项目将被移出“项目库”,且三年之内不得再申报绿色项目。已享受相关绿色金融政策扶持的项目,将追缴扶持资金。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
(二)不符合国家、广东省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的;
(三)项目建设或运营中发生重大安全、环境和质量事故的。
(四)项目因跟踪核查存在不合格项,逾期未整改或虽整改仍未达到要求,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经广州市花都区金融工作局认定不适宜纳入项目库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目录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范围
评价指标及要求
清洁能源
风力发电
风能发电设施建设、运营。
1.陆上风电项目选址应满足《风电场场址选择技术规定》,严格按照划定的生态红线避开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严格控制区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等控制区域;
2.海上风电项目场址布局应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满足环境和生态保护要求,禁止开发利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限制区域和无居民海岛。
太阳能发电
太阳能发电设施建设、运营。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运营和太阳能热发电设施建设、运营。
太阳能发电设施选用产品需满足如下限定条件:
多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6.0%,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2.5%,之后年衰减率≤0.7%;
单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16.5%,组件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3%,之后年衰减率≤0.7%;
高倍聚光光伏组件光电转化效率≥28%,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率≤2%,之后年衰减率≤0.5%,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10%;
硅基薄膜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0%;铜铟镓硒(CIGS)薄膜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4%;碲化镉(CdTe)薄膜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4%;其他薄膜电池组件光电转化效率≥10%;
多晶硅、单晶硅和薄膜电池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衰减率≤20%。
海洋能利用
利用海洋潮汐能、波浪能、潮流能、温差能、盐差能等资源发电的设施建设、运营。
核能发电
核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水力发电
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和运营。
符合《抽水蓄能电站水能规划设计规范》、《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编制规范》等行业标准。
节能
工业能效提升
对工业锅炉(窑炉)、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工业通用设备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和能效提升,改造后设备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或生产工序/产品能耗达到先进值标准的建设活动。
设备及技术指标应达到或优于有效期内的《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
工业余热余压利用
回收工业生产过程原本向自然环境释放的余热余压等资源,用于发电、工业供热、居民供暖的设施建设。
热交换器能效等级达到《热交换器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中的目标值要求。
绿色照明
采用LED等高效照明产品,在室内外各类场所进行照明设施建设及运营。
智能电网
集成信息、控制、储能等技术以及智能化电力设备,实现电力发、输、配、用、储过程中的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决策、互动化交易的电网设施建设和电网智能化改造。
需符合《智能电网用户端通信系统一般要求》、《智能电网调度控制系统总体框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需符合国家、行业针对智能电网的附加规范、标准,如《智能电网调度控制系统办法》等标准。
分布式能源系统
采用分布式能源设施和能源智能微网等设施,为工业生产或商业等公共建筑供热(供冷)的设施建设,以及配套管网等设施建设及运营。包括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分布式再生能源发电、地热能供暖制冷等分布式能源工程。
应符合国家、行业针对分布式能源系统附加规范、标准,如《分布式冷热电能源系统的节能率》等标准。
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开发建设与运行维护
获得国标或省标二星(含二星)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获得国标或省标一星(含一星)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运行标识证书需在有效期内)的绿色建筑建设和运营。
参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可比等级标识执行。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获得国标或省标二星(含二星)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获得国标或省标一星(含一星)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运行标识证书需在有效期内)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在建筑中利用太阳能热、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技术进行集中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的活动,包括分布式能源的建筑应用。
1.参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执行;
2.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等标准。
装配式建筑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上装配而成的建筑。
符合广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技术规程》。
绿色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点等设施建设和既有设施更新改造。
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智能交通系统
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停车场等设施自动扣费系统以及城市拥堵收费自动扣费系统设施建设活动;交通信息采集与发布系统、智能公交系统、综合客运枢纽信息化系统、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智能仓储系统等交通领域智能化信息系统建设活动;甩挂运输系统建设和升级改造。
城乡公共交通
清洁能源公交车辆购置(含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天然气动力、氢燃料电池动力公交等清洁能源车辆),城市公交枢纽场站,公交站点,快速公交线路以及其他相关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活动。
1.天然气动力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等车辆购置应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先进值标准。
2.纯电动新能源动力车辆购置,纯电动车辆能量密度不低于120Wh/kg。
城市慢行交通
城市步行交通、自行车交通、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城市绿道等慢行交通系统和接驳系统设施建设活动,城市公共自行车、共享自行车购置、运营活动。
绿道项目参照《广东省省立绿道建设指引》。
综合客运交通枢纽
综合衔接铁路、航空、城市公交等各种运输方式(二种及以上)场站的一体化客运交通枢纽设施建设活动。
满足《综合客运枢纽通用要求》、 《综合客运枢纽换乘区域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多式联运体系
提升组合运输服务和现代物流能力的联运体系建设与运营,包括联运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多式联运中转站建设(改造)、联运设施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改造)等
码头及港口岸电设施
港口、码头泊位为停泊船舶供电的变电站、岸电箱等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
货物运输铁路建设运营和改造
包括运送货物的铁路及相关场所建设和运营,以及既有铁路电气化改造、铁路场站节能环保改造、铁路设备节能环保改造、废弃
铁路复垦等。
铁路场所建设需达到《绿色铁路客站评价标准》相关要求。
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
充电、换电和加氢设施建设和运营。
1.充电设施参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2.加氢设施须符合《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等标准。
绿色产业装备制造
节能环保装备制造
高效节能机电设备、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等重大节能技术装备制造;污染物监测及防治技术装备;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及无公害化处理技术及装备;包括国家和广东省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装备制造。
设备/装备技术指标达到或优于有效期内的《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推广装备的技术指标。
绿色交通装备制造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燃料电池的生产制造;轨道交通装备,轨道交通关键系统生产制造;绿色船舶制造等。
设备/装备技术指标达到或优于有效期内的《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推广装备的技术指标。
清洁能源装备制造
风机装备制造、光伏及其他清洁能源装备制造。
设备/装备技术指标达到或优于有效期内的《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推广装备的技术指标。
生态农林业
生态循环农业
统筹考虑种养规模和环境消纳能力,开展的展种养结合、林下立体经营等生态循环农业。包括生态农业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农田鱼塘等)。
需符合《玉米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棉花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总则》、《烟草种子繁育技术规程》、《草种子检验规程》、《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淡水鱼苗种池塘常规培育技术规范》、《海水虾类育苗水质要求》、《凡纳滨对虾育苗技术规范》、《水产新品种审定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各类水产养殖动植物的种质、亲本和苗种、繁育技术规范检验方法。
节水农业
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建设,如农田、草地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养殖业节水、污水无害化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农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等。
农田节水灌溉工程项目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应大于0.55。
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
为提高耕地质量而进行的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保水保肥、污控修复等活动。如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
1.土壤肥力保护提升类项目,耕地质量应提升0.5个等级以上;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满足《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绿色农产品生产
符合相关标准的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生产。
1.绿色食品生产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按有机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应符合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准中AA级的要求。
2.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机产品标准》等其他同等级或更高级别的标准要求。
林业
森林碳汇、生态景观林带、森林进城围城和乡村绿化林业生态工程建设
需符合《森林抚育规程》、《林木种子检验规程》、《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造林技术规程》、《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
污染防治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工业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包括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改造、工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等。如锅炉、窑炉烟气末端治理设备/设施安装、改造活动
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含垃圾发电供热设施的建设、升级、改造和运营。
装备技术指标应达到或优于有效期内《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装备技术目录》等技术政策或标准的要求。
危废处理处置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分类、存储、转运和无害化、减量化、集中化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含氰废水处理处置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
核设施退役治理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装置建设和运营。
参照《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
实现城镇、农村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的装置/设施建设与运营项目。如城镇、农村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装置/设施(含生态化处理工业、农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人工湿地、生态沟渠建设项目);污水截流/输送管网;雨污分流截流和输送管网;再生水利用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营项目和提标提效技术改造项目。
1.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指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全部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达到一级 A 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2.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要全面执行一级 A 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
土壤修复
采用转移、吸收、降解等物理、化学、生物、工程技术措施,将土壤或工农业污染场地中的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等污染物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转化为无害物质,使土壤质量符合国家农业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标准,具备农业生产用地,居住、商业、公共建筑以及城市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条件的土壤环境治理工程项目。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对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而造成的各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行的恢复治理活动。
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矿山土地复垦基础信息调查规程》、《矿山环境地质分类》等标准。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为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而进行的综合治理活动,如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农村河道综合治理等。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和设备指引》执行。
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工业和建筑固废资源综合利用
1.工业大宗固体废弃物高效规模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包括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等。
2.建筑废弃材料无害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包括建筑废物、废旧路面材料、废旧沥青混凝土等。
煤矸石发电项目的煤矸石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且入炉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不高于12550千焦(3000千卡)/千克。
园区循环化改造
通过开展包括产业链工业副产物交换利用项目、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实施绿色清洁生产,打造循环经济产业链,消纳园区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促进园区废弃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活动。
水资源综合利用
雨洪资源利用等节约水、涵养水以及海水淡化等工程建设和运营。
工艺、产品等需符合《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
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
黑臭水体和河涌综合整治
通过截污治污、生态修复、底泥清淤等,实施流域干支流河道综合整治,在满足防洪、排涝及引水等河流基本功能的基础上,促进河道水生态系统恢复,构建健康、完整、稳定的河流水生态系统的活动。
整治后应达到《城市黑臭水体评估指标要求》中的“长治久清”效果。
城市绿化
城市基础设施绿化提升(城市主干道、高快速路、铁路等);城市公共设施(如公园、广场)、滨水地区绿地保护、修复建设等。
需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广东省城市绿道规划设计指引等规范要求
适应气候变化基础设施
海绵城市建设,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城市生命线系统和设施的提升改造。
海绵城市建设参照国家和地方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办法和标准,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
气候风险和灾害预警系统
包括气候观测、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营。
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恢复
对重要滨海湿地、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的修复养护等活动。
海岸线修复
实现海岸线生态化、自然化和绿植化的修复活动。
海湾整治
海岸海域环境改造、滨海滩涂生态修复等海湾整治项目。
海洋灾害防御减灾
海堤达标加固、岸段防护林和海岸生态防护带等发挥缓冲陆海交互作用、抵御海洋自然灾害等工程建设。
注:上述引用的标准和文件均以有效期内的文件为准。
附件2
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企业和项目库入库申请表(项目版)
项目实施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公司性质
(国企、民企、外企等)
所属行业
公司地址
工作联系人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公司主营
业务范围
项目基本
情况
(项目基本介绍、计划投资规模、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
绿色项目
资质
(具体说明符合“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绿色项目目录”所列项目范围及评价要求,并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拟融资用途及资金使用计划
融资需求
拟融资类型
拟融资金额(万元)
绿色信贷
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新三板挂牌
中证报价私募市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绿色债券
绿色债务融资工具
股权投资
碳排放权交易
其他(请说明)
融资工作
进度
存在问题
其他需支持事项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9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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