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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隆林大花地金矿普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隆环管字〔2020〕19号)

北京奇陆地质矿产研究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的《广西隆林大花地金矿普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同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我局批复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按规范编制,对项目及周边环境状况做了简要评价,提出了明确的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符合项目环境管理要求,可作为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广西隆林大花地金矿普查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涉及天生桥镇和桠杈镇,探矿范围拐点坐标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颁发的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内范围一致,由16个拐点确定(具体范围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T45100002008064010009821),项目代码:2020-451031-74-03-048495。本项目勘察面积为15.41平方公里,探矿工作主要包括槽探、钻探、坑探以及地形地质勘查。获得本批复后方可开工,计划工作时间14个月,项目总投资506.3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4万元,占总投资的18.56%。

三、项目环保可行性: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控制。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该建设项目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1、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严格执行本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工作。

2、重点落实以下环保措施。

本项目只有施工期,不存在运营期,本批复不对运营期做具体要求。工程实施过程中主要污染为生产废水、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噪声、工程弃渣、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废水和生活垃圾以及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1)废气防治措施:该项目废气主要为坑探及钻探等工程中产生的扬尘、施工机械、发电机及运输车辆等产生的燃油废气,坑探爆破作业产生的爆破废气。坑探掘进过程中采取湿式凿岩、工作面及装卸矿点喷雾洒水除尘的湿式作业,同时避免大风天气作业;钻探过程作业场面设置围栏并辅以现场洒水降尘;原料运输、推放应遮盖好,对运输道路及作业点周围采取地面临时遮挡、洒水降尘等措施;废渣临时堆放场四周设置喷淋设备、并备有炮雾,在货车入场作业和风大天气时开启使用;定期对各类燃油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减少燃油废气排放;坑探爆破后进行洒水抑尘措施,降低爆破产生的废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施工期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要求限值。

(2)废水防治措施:该项目废水主要为勘探作业期间产生钻探废水、抑尘用水和矿井涌水和生活废水。钻探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的钻探废水,要求在每个机窝设置1个沉淀池(设计5m3),采用防渗膜塑料布及支架组装,循环使用,在所有钻探工作完成后,最终产生的废泥浆(主要成分为SS)进行固化后,直接填埋于沉淀池,循环使用,不外排;抑尘用水和矿井涌水量较少,抑尘用水自然蒸发,矿井涌水用于探硐、道路洒水降尘,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附近居民化粪池收集处理,经化粪池收集后,用做农肥,不外排。

(3)噪声防治措施:本项目噪声来源包括运输车辆噪声以及作业机械噪声,如空压机、钻机等, 爆破时会产生间歇噪声。要求合理布设施工场地,使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运输车辆、钻机、柴油发电机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其良好工况本项目施工期场界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钻探泥浆、坑探废石、生活垃圾及含机油危废。钻探泥浆完工后,要求沉淀池内固化填埋并覆土;坑探废石集中运送至矿区内设置的临时废石场临时堆放,用于后期矿区采空区回填,矿山退役期需对废石临时堆场进行治理,采取迹地清理、覆盖表土、撒播草籽等措施进行生态恢复;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带回租用办公生活区,定期由当地环保部门统一清运,工作人员严禁将生活垃圾遗弃在矿区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分类,项目产生的废机油(编号为HW08,危废代码:900-214-08)属于危险废物,要求新建一座面积2m2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具体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设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修订)的规定,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四防”措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中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污泥排放时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标准的稳定化控制指标。其他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

(5)生态保护措施:通过合理进行勘查布置,精心组织勘查管理,严格控制探矿活动范围、合理安排勘查计划和作业时间,优化勘查方案、探矿期间,应对普查工作遗留的施工迹地采取植被恢复措施,尽早使地表恢复原貌、尽量减少对探矿区域内现有植被的破坏、加强思想教育,积极宣传环境保护法规,提高人员环保意识等报告表提出的具体措施落实,降低探矿过程对生态的影响。

(6)本次批复结合《报告表》提供资料、勘探规模、原辅料用量、设计方案(含工艺参数)等情况基础上进行评价批复,如果勘探规模、原辅料用量、设计方案等有所变化,建设单位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报备。本项目为矿产资源勘探项目,严禁以探矿代替开采。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自然资源厅核定的探矿范围进行祥查,不得超范围探矿。

(7)主动做好项目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落实《报告表》提出施工期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自主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五、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我局委托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六、建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加强全体职工污染控制的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避免出现污染事故。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百色市隆林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3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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