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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政发〔2023〕33号 关于印发 《铺门镇2023年秋季主要动物疫病 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铺门镇2023年秋季主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我镇秋季主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7号)、《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贺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3号)(八步区2023年秋季主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和目标要求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2)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3)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号)要求开展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4)牛结节性皮肤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20〕2号)的要求开展全面免疫。

5)布鲁氏菌病。自治区区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户),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制定布鲁氏菌病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方案,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做好免疫工作,动物免疫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移动、屠宰。非经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按阳性动物处理。

6)猪链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免疫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计划(试行)》(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2014年4月14日印发)执行。

)防控任务

对全镇应免猪2.1138万头、牛0.6293万头、羊0.3495万只,鸡18.1393万羽、鸭6.059万羽、鹅0.023万羽进行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强制免疫,同时做好其他病种免疫工作。

防控时间

2023年秋季主要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到10月底。

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菌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措施。各村(社区)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秋季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规模养殖场做好秋季主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组织镇畜牧兽医干部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采取分片包干,整村推进,开展拉网式集中免疫方式做好散养畜禽疫病免疫工作,确保应免畜禽免疫全覆盖。

(二)规范动物疫苗管理。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动物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养殖场户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可按规定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申领疫苗未满足其实际需要的,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已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号)规定的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不再发放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加强技术培训。各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是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有关人员、养殖场户等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

(五)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动物免疫时,要督促指导相关人员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及时更换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

(六)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各村(社区)要督促养殖场户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各村(社区)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村(社区)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11月10日前由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及各村动物防疫员采集畜禽血清送区重防办检测。

(八)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官方兽医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查验畜禽的免疫情况;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九)进一步提高犬只狂犬病免疫率。各村(社区)根据实际,可采取依托动物诊疗机构、集中片区设立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或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村入户,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免疫服务范围实行全覆盖。

(十)强化布鲁氏菌病免疫管理。要强化备案管理,健全免疫档案,开展免疫评价,加强技术指导和免疫情况监督抽检,确保免疫密度和效果。建立监测净化方案,明确免疫退出机制。

(十一)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在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上报免疫信息工作。在每周三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监督管理

(一)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强化疫苗销售使用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

(三)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各村(社区)要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抓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区财政和镇政府落实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二)抓好宣传,营造氛围。各村(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普及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和知识,使广大养殖者充分认识做好免疫的意义、义务和责任,依法做好免疫工作。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各村(社区)要及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秋季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镇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指导,秋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将组织开展免疫效果评估,评估结果全镇通报。

附件:1.铺门镇2023年秋季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分解表

2.铺门镇2023年秋季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包村安排表

3.铺门镇2023年秋季动物“大清洗大消毒”消毒药安排表

4.铺门镇2023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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