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病害防治的目的是减少或控制病害的发生,把病害造成的损失控制在允许的水平以下。防治的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概述综合防治Integratedpestmanagement,IPM以生态学原理为基础,综合应用各种防治手段,对寄主、病原物的生存繁殖等进行适当的调控,建立一个以寄主植物为主体的相对平衡的生态系统,,全面考虑生态平衡、经济效益和防治效果,提出最合理有益的防治措施不着重有害生物的彻底消灭,“可以忍受的水平”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园林植保主要是将有害生物控制在观赏允许为害水平以下。强调各种防治措施的协调。不是将各种防治方法机械地组合在一起,而是采取适合城市特点的有效方法,互相协调,达到保护花木观赏价值的目的。感病植物、病原物和环境条件是病害发生的三要素,防治方法以此为出发点保护寄主不受侵染或增强寄主的抗病性;控制病原物的数量在最低限度或切断其侵染循环改善环境条件使利于寄主而不利于病原物的生存防治方法植物检疫园林技术措施抗病育种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外科治疗第一节植物检疫植物检疫,又称法规防治,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用法律或法令的形式,禁止某些危险的病虫、杂草等人为的传播,或传入后为限制其继续扩散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松材线虫病、榆枯萎病自然条件下,有害病虫的分布具有一定的区域性,虽可通过自然动力和自身活动而传播,不断扩大其分布区,但由于高山、海洋、沙漠等天然屏障的阻隔,这种传播是有限的。人为的活动(生产、贸易)促成病害远距的传播植物病害检疫的任务:对外检疫(国际):禁止危险性病害随着植物及其产品由国外输入或由国内输出;国内检疫:将国内局部地区已发生的危险性病害封锁在一定范围内不使蔓延,并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消灭;控制危险性病、虫、杂草的蔓延。当危险性病害传入新地区时,采取紧急措施就地消灭我国植物检疫机构对外:全国负责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各口岸植物检疫局负责进出境植物检疫对内植保总站、森林植保司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省级农林主管部门(植保站、森防站)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林主管部门既有利于贸易,又不对病害的传播造成有利条件。因此,需要对出口国病害发生状况和进口国发生某种病害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检疫对象。检疫对象确定原则:为害严重,传入后可能给农林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病、虫及杂草国内尚未发生或局部发生的病、虫及杂草由人为传播的,随种苗、原木、加工产品或包装物传播的、虫及杂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国家林业局)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林策通[1995]83号)的规定,国家林业局于2004年7月29日发布19种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自2005年3月1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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