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婚礼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有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条款由婚礼取消或推延保险、婚礼照相或录像保险、食物中毒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四部分组成。婚礼取消或推延保险、婚礼照相或录像保险、食物中毒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三条 按约定缴纳保险费后,本保险对表订的保险期间内在限定的地点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
第一部分 婚礼取消或推延保险
婚礼取消或推延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扣除免赔额后,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突发事件必须取消或推延保单指定婚礼(限定时间和限定地点)所引起的下列直接经济损失:
(一)已预付且无法收回的与婚礼和蜜月旅行有关的服务的定金;
(二)已支付但无法收回且为婚礼当天和蜜月旅行有效组成部分的费用损失;
第五条 被保险人为避免婚礼取消或推延所支付的非预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赔偿,但该项费用的赔偿限额以第四条所述赔偿限额的20%为限。
第六条 双方同意第四条和第五条提供的保险只限于如下婚礼相关事项的损失:婚礼当天被保险人车辆安排费用、宴客服务费用、婚庆设备租赁费用、婚庆场地租赁费用、被保险人婚礼当晚住宿费用、典礼花饰费用、婚礼当日婚庆录像费用、被保险人蜜月旅行交通安排费用、被保险人蜜月旅行住宿安排费用、被保险人蜜月旅行签证费用。
婚礼取消或推延保险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知存在可能引起婚礼取消或推延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可控制范围内或由于主观意愿改变引起的婚礼取消或推延的事项;
(三)被保险人任一方违反双方约定,不参加婚礼;
(四)已知需要取消或推延婚礼,却未能及时通知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以减少或避免损失;
(五)缺少资金;
(六)投保单载明的婚礼日期与地方传统风俗习惯不符,或为相应法律、法令或规章所禁止;
(七)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婚礼参加者(新郎新娘及来宾,下同)的身故、残疾、受伤、疾病、分娩或隔离检疫,使得婚礼必须取消或推延:
1.自杀、故意自伤、精神疾病、酒精或药物影响(根据正规医生处方规定和指示服药的情形除外,但不包括药物过量和药物依赖);
2.在保单生效时已为被保险人所知的,婚礼参加者的已有的疾病状况;
3.婚礼参加者在保单生效时已怀孕;
4.婚礼参加者违法、犯罪或拒捕,主动参与殴斗、或故意暴露于危险状态中(不包括见义勇为的情形);
5.违反医生建议,安排、举行婚礼或参加婚礼。
(八)天气原因,但天气情况极端恶劣导致婚礼任一方或半数以上宾客无法到达婚礼现场的情形,以及天气恶劣导致婚礼场地无法使用的情形除外。
(九)由于突发事故造成婚礼中断。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婚礼取消或推延保险的赔偿
第九条 “婚礼取消或推延”的赔付金额以保单载明的该项保障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条 “婚礼取消或推延”责任项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
第十一条 上述赔偿,索赔时每一部分的损失必须有分项的定金或费用损失单据作为证明。
第二部分 婚礼照相或录像保险
婚礼照相或录像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导致的重拍婚礼相片或重新拍摄婚礼录像的所有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领取正式照片或影片前,原胶卷、底片或文件(包括实质胶片、数码文件)的灭失或遭受直接有形损坏;
(二)原材料缺陷造成原胶卷、底片未能冲洗(曝光不足或过分曝光除外)或数码存储介质物质损坏。
婚礼照相或录像保险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婚礼照片或录像拍摄未能满足被保人对风格或质量的期望,包括声音或内容缺失或不清楚。
第十四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婚礼照相或录像保险的赔偿
第十五条 “婚礼照相或录像” 的赔付金额以投保单载明的该项保障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六条 “婚礼照相或录像”责任项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
第三部分 食物中毒保险
食物中毒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婚宴的食物或饮品而直接导致五人(含)以上宾客(新郎新娘及来宾,下同)中毒或罹患疾病时,保险人按每人500元的给付标准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食物中毒保险赔偿限额为限。
食物中毒保险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食物中毒,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宾客参加婚礼但中毒或罹患疾病不是由于食用婚宴所提供的食物或饮品所致;
(二)非饮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食物和酒精中毒;
(三)因个人已知疾病或体质问题引起的食物和酒精中毒,包括但不限于高血压患者、肝功能异常者、糖尿病患者、孕妇等;
(四)使用非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允许食用的野生动植物及非检验检疫合格的原料或制品。
第十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食物中毒保险的赔偿
第二十条 “食物中毒” 的赔付金额以投保单载明的该项保障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一条 上述赔偿,索赔时必须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出具的食物中毒诊断证明。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 下列责任免除适用于各个保障责任项下:
(一)放射性污染: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二)战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污染: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以及其亲友的抢夺、抢劫、盗窃。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各部分下具体保险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书面约定。保险赔偿限额经确定后,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如针对同一婚礼被保险人拥有多份本保险,赔偿时每次事故各部分下只需扣除一次绝对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二十五条 保单上注明的婚礼举办日期须在投保时确定。保单生效前,如被保险人需变更婚礼举办日期,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进行变更保险期间的批改;保单生效后,该婚礼举办日期不得变更,如被保险人确需变更原婚礼举办日期,可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日至上述婚礼举办日期,最长不超过90天,如超过90天,保险期间为上述婚礼举办日期前90天至婚礼当天。
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计算方式如下:
每一部分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费=该部分保险赔偿限额×基准费率费×调整因子。
总保险费等于各部分所对应的保费之和。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三十条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五条所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三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的缴费期限支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且经保险人催告后仍然不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时,保险人对于催告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保险费期间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三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投保时需明确婚礼当日的宴客服务地点、婚庆举办场所和其他涉及预付定金的场所地点,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如被保险人需进行上述任一地点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如被保险人进行地点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必须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果保险事故涉及盗窃、抢劫、由恶意第三方所导致等违法事件,被保险人必须在发现损失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可以追回的而未能追回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主宾受伤或染上疾病,而可能导致婚礼取消,本人必须按时向合格的医生寻求医疗且遵循医嘱。被保险人或其主宾必须允许保险人指定的医生按保险人合理要求为他们进行检查;
(五)同意保持信息记录准确,记录包括婚礼所有相关信息及细节,以便能确定损失或损坏,同时此记录可能帮助保险人确认赔案及赔案金额,若需要此记录允许复印。
被保险人需要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于发现损失后的60天内,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索赔申请和索赔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下各自要求的索赔资料与证明;
(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10%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扣除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如未发生过保险事故的,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于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费,退还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保险人在收取相当于保险费10%的退保手续费后,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收取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如发生过保险事故并且被保险人已获取保险赔偿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第四十六条 如由于本合同第三十条所述原因,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投保人,但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收取的保险费。
释义
突发事件: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件。
取消或推延:是指不能按照保单上载明的指定地点和日期进行婚礼。
婚礼:是指投保人为结婚举办的接待或仪式(包括午宴、茶会或晚宴),日期与地点以喜帖或其他形式事先预订。婚礼不包括预先排演和订婚仪式。
免赔额:是指每一次事故中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或约定金额的损失额度,保险人将在约定的限额内,承担免赔额以上的损失。
限定的地点:是指事先预订并记载于投保单的场所。
投保人:是指和被保险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包括新郎和新娘、亲朋好友、承办婚礼的婚庆公司、酒店、车队等。
被保险人:是指新郎和新娘。
保险人:是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限额:是指明列于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金额限制。
保险期间:是指自事先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起到到期日止,或根据实际情况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展延。
已有的疾病状况:是指在保单生效日前的12个月以内已经接受医疗照护、诊视、咨询或治疗的疾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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