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靖西市龙花果蔬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81MABW5R3J18
经营场所:靖西市龙临镇龙临集贸市场
经营者:张XX,女,壮族,广西靖西市龙临镇XXXXXXX人,身份证号码:452626XXXXX,联系电话:159XXXXXX75
2023年4月20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芹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本局于2023年5月10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 BFSQD040133084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如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9日从龙临镇龙临街上摆摊的摊贩以11元/kg购进香芹4kg,购进金额44元,购进后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销售价格为14元/kg,2023年4月20日,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芹进行监督抽样,抽取样品3kg,样品费按销售价格支付。截至案发,上述香芹共销售了4kg,本案涉案货值金额56元,违法所得12元。
另查明,上述批次香芹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毒死蜱,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4,噻虫胺,标准指标≦0.04,实测值0.13,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再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芹时未索要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及身份信息材料,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现场抽样照片、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并经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局于2023年7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罚告〔2023〕2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方式及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本局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毒死蜱、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芹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案情,态度较好,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款8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芹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12.00元);
3.并处罚款捌佰元(¥:8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捌佰壹拾贰元(¥:81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人事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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