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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园林残花处理规范

物业园林绿化残花处理规范

1应该撤出的残花标准

⑴时花单盆开残率在2/3以上。

⑵观叶植物观赏叶片少于正常植株的1/2以上。

⑶植株严重枯黄或生长不良,影响美观。

⑷植株有较严重病虫害,且较难用药喷杀,或防治该病虫害的药物具强刺激性而不宜在景区喷杀。

⑸植物不适应所摆放的环境产生落叶等症状。

⑹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撤出的植物。

2残花的回收

所有管辖范围内的残花在撤出后应集中运回花木基地残花处理点集中分类处理,不允许到处堆放或擅自放入垃圾桶或送给别人。

3残花的分类

⑴不可再利用的残花。此类残花包括所有已经开败的一二年生草花以及完全干枯死亡的其他花木。

⑵可再利用残花。这类残花包括可用于重新繁殖的宿根类、观叶植物、生长较弱但仍有发展潜力的苗木类以及其他因病虫害而撤出但可喷药救回的花木。

4不可再利用残花的处理

⑴残花撤出到基地后剪除残花的底上部分,并将其碎枝装入垃圾袋,按花场垃圾集中处理。

⑵将花盆中的泥土集中倒出,并将较大的残根残茎清除。

⑶用高锰酸钾稀释液或者其他广谱性农药喷撤出的花盆和花泥。

⑷花盆集中放好下次备用。花泥经2~3天曝晒后集中收好备用。

⑸残花的报废许预先报主管并得到主管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5可再利用残花的处理

⑴因病虫害而撤出的残花处理

A将残花撤出后单独隔离于一块通风向阳的地方;

B按病虫害的种类喷洒相应的农药,每隔一周喷洒一次,连续喷洒2~3次直到病虫害消除;

C施肥并按花场植物日常管理进行复壮养护,在植株基本恢复正常后可再次出圃利用。

⑵宿根类残花的处理

A撤出残花后将地上部分剪除;

B喷广谱性杀虫防病农药;

C施有机肥,松土;

D按花场新栽花木养护方法复壮。

⑶观叶植物的处理

A清剪全部枯黄枝叶,若植株中茎太长可作截短处理;

B喷广谱性杀虫防病农药;

C盆泥松土,施放有机肥;

D按观叶植物种植养护方法复壮。

⑷苗木类残花的处理

A清剪枯黄枝叶、徒长枝,清疏内膛弱枝;

B喷广谱性杀虫防病农药;

C对于长势太弱的苗木应将花盆除去后将苗木种地保养,长势一般的苗木可将盆土松土后施入有机肥;

D按照苗木栽培养护方法复壮。

花场园艺师及技术员应针对不同的撤出花木及时带领绿化工进行处理,不允许堆压浪费。园林绿化主管不定期抽查撤出残花的处理情况,本规程作为相关人员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篇2:物业园林残花处理规范

物业园林绿化残花处理规范

1应该撤出的残花标准

⑴时花单盆开残率在2/3以上。

⑵观叶植物观赏叶片少于正常植株的1/2以上。

⑶植株严重枯黄或生长不良,影响美观。

⑷植株有较严重病虫害,且较难用药喷杀,或防治该病虫害的药物具强刺激性而不宜在景区喷杀。

⑸植物不适应所摆放的环境产生落叶等症状。

⑹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撤出的植物。

2残花的回收

所有管辖范围内的残花在撤出后应集中运回花木基地残花处理点集中分类处理,不允许到处堆放或擅自放入垃圾桶或送给别人。

3残花的分类

⑴不可再利用的残花。此类残花包括所有已经开败的一二年生草花以及完全干枯死亡的其他花木。

⑵可再利用残花。这类残花包括可用于重新繁殖的宿根类、观叶植物、生长较弱但仍有发展潜力的苗木类以及其他因病虫害而撤出但可喷药救回的花木。

4不可再利用残花的处理

⑴残花撤出到基地后剪除残花的底上部分,并将其碎枝装入垃圾袋,按花场垃圾集中处理。

⑵将花盆中的泥土集中倒出,并将较大的残根残茎清除。

⑶用高锰酸钾稀释液或者其他广谱性农药喷撤出的花盆和花泥。

⑷花盆集中放好下次备用。花泥经2~3天曝晒后集中收好备用。

⑸残花的报废许预先报主管并得到主管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5可再利用残花的处理

⑴因病虫害而撤出的残花处理

A将残花撤出后单独隔离于一块通风向阳的地方;

B按病虫害的种类喷洒相应的农药,每隔一周喷洒一次,连续喷洒2~3次直到病虫害消除;

C施肥并按花场植物日常管理进行复壮养护,在植株基本恢复正常后可再次出圃利用。

⑵宿根类残花的处理

A撤出残花后将地上部分剪除;

B喷广谱性杀虫防病农药;

C施有机肥,松土;

D按花场新栽花木养护方法复壮。

⑶观叶植物的处理

A清剪全部枯黄枝叶,若植株中茎太长可作截短处理;

B喷广谱性杀虫防病农药;

C盆泥松土,施放有机肥;

D按观叶植物种植养护方法复壮。

⑷苗木类残花的处理

A清剪枯黄枝叶、徒长枝,清疏内膛弱枝;

B喷广谱性杀虫防病农药;

C对于长势太弱的苗木应将花盆除去后将苗木种地保养,长势一般的苗木可将盆土松土后施入有机肥;

D按照苗木栽培养护方法复壮。

花场园艺师及技术员应针对不同的撤出花木及时带领绿化工进行处理,不允许堆压浪费。园林绿化主管不定期抽查撤出残花的处理情况,本规程作为相关人员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篇3:工作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应急处理预案

工作人员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应急处理预案

  本规定中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是指: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意外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或胃肠道外途径(针刺、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HBV、HCV、HIV、梅毒等血源性病原体的状态。

  医院工作人员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后,应立即按下述程序处理:

一、局部处理

  1. 肥皂液和流动清水清洗污染局部皮肤。

  2. 污染黏膜时,应用大量生理盐水反复对黏膜进行冲洗;

  3. 如有伤口时,轻轻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伤口,避免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 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冲洗伤口。

  4.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剂,如用70%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二、报告程序

  1.在局部处理完成后,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并填写职业接触登记表备案。

  2.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对接触者进行风险评估、调查,内容包括: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类型、途径、接触后局部处理情况、职业接触级别、病毒载量水平等评估感染风险、接触者预防接种、免疫情况、对同时接触多种血源性病原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征得源患者同意后进行经血传播疾病病原检测 。

  3.发生HIV接触后,由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西安市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科:85521006 85525625 节假日:卫晓丽 13060422155)。

三、根据接触病原体的种类采取相应的预防处置措施。

  (一)乙型肝炎病毒(HBV)

  1.对接触者抽血检测抗原抗体情况,了解既往免疫状态。

  2.无保护性抗体者,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接种乙肝疫苗。

  3.有保护性抗体者或为乙肝病毒感染者,无需处理。

  4.在最后一剂疫苗接种1个月~2个月之后进行病毒抗体追踪检测。

  (二)丙型肝炎病毒(HCV)

  1.对接触者抽血检测抗体情况,了解既往状态。

  2.无接触后预防措施。

  3.接触6周后检测病毒RNA;6个月之后进行丙型肝炎抗体追踪检测。

  (三)艾滋病病毒(HIV)

  1.对接触者抽血检测抗体情况,了解既往状态。

  2.由疾控部门组织专家对接触者进行评估,需要时由疾控部门向接触者发放阻断剂;追踪检测可在疾控部门或本院检验科进行。

  3.接触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

  (四)梅毒

  1.对接触者抽血检测抗体情况,了解既往状态。

  2.预防性应用长效青霉素。

  3.接触后3个月检测梅毒抗体。

  (五)若发生其它血源性传播疾病职业接触,由传染科、防保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共同制定预防处理方案。根据疾病的平均潜伏期进行追踪检测。

四、群体性职业接触处理报告、处理

  1.报告程序:当医院感染管理科接到3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从事针对同一源患者的医疗活动而发生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事件,立即进行核实、调查,确定为群体性职业接触事件者向院领导汇报。

  2.风险评估:由医院感染管理科对接触者进行风险评估、调查,内容包括:接触人数、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类型、途径、接触后局部处理情况、接触者预防接种、免疫情况、对同时接触多种血源性病原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3.预防处置措施:

  ①对于HBV、HCV、梅毒等血源性病原体的群体性接触事件,由医院感染管理科依据血源性病原体的类型、暴露级别、接触者免疫状况等因素指导接触者进行相应的检测、预防用药、免疫接种,并进行随访、监测。

  ②对于HIV群体性接触事件,尽快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由疾控部门组织专家对接触者进行评估,需要时由疾控部门向暴露者发放阻断剂;追踪检测可在疾控部门或本院检验科进行。

五、预防处置费用及补偿政策:

  (一)本院正式职工及合同制人员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各项检测、预防用药、免疫接种费用均由医院承担。进修、实习、试工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发生职业接触,其检测费用由医院承担,但预防用药及免疫接种费用由个人自付。

  (二)发生职业接触的医务人员在随访期内确诊已感染了血源性疾病,参考损伤时执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规定程度,医院给予适当的补偿:

  1.按照规定防护发生意外伤害的感染者,按照工伤申报程序进行申报鉴定,在鉴定结果未确定前,医院承担医保费用中的全部自付部分,鉴定结果出来后按结果规定对待。

  2.由于他人的违规操作造成当事人受伤而致感染的,违规者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及责任。

六、总结、分析:

  每年对发生的职业接触个案进行汇总,确定多发科室、多发人群、多发地点及危险因素;对群体接触事件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找出医务人员自身防护不足之处,进行相关知识培训、补充防护用品等,将接触机率降至最低。

  本预案与国家或上级部门法规有不符之处,按照国家或上级发布的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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