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7323904号“星岛嗨茶 HITEA BEVERAG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136号
申请人:东莞市钘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3904号“星岛嗨茶 HITEA BEVERAG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07、3009、3010、3016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90918号“HI Y TEA”商标、第13298182号“HITEA”商标、第11260726号“HI”商标、第33460615号“HITEA”商标、第28894678号“宏逸 HYITEA”商标、第35124956号“茶小嘿 HI TEA”商标、第25259904号“掌中健”商标、第8651834号“花提 HI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六在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六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07、3009、3010、3016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八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有“茶”,用在“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中,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1日
相关知识
[大田鲜花]商标查询第31类
商标名称果林轩的商标详情
鹤鸣亭商标
赏未割烹商标
拓景园艺商标
图形商标
商标名称花莳园艺的商标详情
商标名称绿苑园林的商标详情
云南锦苑花卉成功研发23个自主知识产权植物品种
吴某不服沭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举报假冒伪劣花卉肥料处理结果一案行政复议驳回决定书
网址: “星岛嗨茶 HITEA BEVERAG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468982.html
上一篇: 餐饮品牌不注册商标的惨痛后果,这 |
下一篇: 植物幼根保护装置专利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