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为落实《关于加快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发展的意见》(京绿造发〔2014〕2号)文件精神,使我市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从项目管理、建设规范、经营管理合同签订等方面有章可循,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规范》和《北京市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经营管理合同范本》,现予印发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4年10月18日
北京市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快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的意见》(京绿造文〔2014〕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是指集中连片、新建面积在500亩(含)以上,承诺经营期达到10年以上,符合《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规范》的苗圃。
第三条 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的建设和经营坚持企业自愿参与、自主经营,政府引导和服务的原则,实现做大做强林木种苗产业、增加绿量景观等多重效益。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审查、监督检查等统筹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北京市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总站承担。
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本辖区内规模化苗圃的实施方案初审、经营管理合同签订、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区县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选址应在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范围以外,选择地势平坦开阔、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排水良好、土壤深厚肥沃的区域。
第六条 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应当做好生产用地和辅助用地规划,按照生产大规格苗木的特点进行作业区区划。配套必要的基础设施,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鼓励规模化苗圃结合周边条件,适当考虑建成后的休闲观光、科普教育等功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
第七条 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由企业编制苗圃建设实施方案并上报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区县园林绿化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实施方案。
第八条 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实施方案批复后,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与企业及苗圃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规模化苗圃经营管理合同。企业按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建设,附属设施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相关要求执行,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实施方案应当包括:
(一)正文部分。包括总则、总体发展思路、项目选址现状及建设条件、总体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及节能节水措施、项目建设和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及结论等内容。
(二)附件部分。包括四至范围图、地块索引图、总体平面图、附属设施图、总体效果图、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条 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在经营期内,每年实际育苗面积不得低于可育苗面积的90%,年出圃率不得高于30%。乔木树种苗木不得低于种植量的80%,原则上初栽的阔叶乔木胸径不低于2厘米,针叶乔木高度不低于1米。
第十一条 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经营企业应根据规模化苗圃生产经营需要,就近吸纳劳动力,原则上安排当地农民的数量应占苗圃用工人数的50%以上。
第十二条 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经营企业每年应当按时将总结报告及下一年生产计划上报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总结报告及下一年生产计划应包括:苗木生产情况、苗木出圃及在圃情况、苗圃的产值情况、下一年的栽植、出圃、劳动力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等。
第四章 经营期满
第十三条 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经营期满时,企业应按照《意见》规定保留苗木形成生态景观林,并交付所在乡镇政府,纳入林地管理。
第十四条 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经营期满前三年,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上报苗木保留方案。
第十五条 经营期满前三年,土地补助资金暂停拨付,经营期满时,保留苗木经验收合格后,暂停的土地补助资金一并拨付。
第十六条 苗木保留方案应当包括保留苗木的树种、规格、数量等总体规划设计情况及对应的图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的服务和监督,做好规模化苗圃建设期和经营期的管理工作。
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的年度检查验收工作由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开展,市园林绿化局组织抽查。
第十八条 经验收合格的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经营企业可获得当年土地流转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对于检查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拨付经营企业土地流转补助资金,并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经营企业方可领取土地流转补助资金:
(一)建设期内,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
(二)未按照《意见》中的建设要求生产、经营的;
(三)不按要求使用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的。
第二十条 凡在检查验收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实行终止或收回土地流转补助资金:
(一)弄虚作假、谎报苗圃建设、经营情况的;
(二)没有法律规定的事由,经营期不满10年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意见》中所称的城市发展新区指: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城市功能拓展区指:海淀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生态涵养发展区指:平谷、怀柔、密云、延庆、门头沟区。
第二十二条 有关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市园林绿化局。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0日起实施。
北京市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规范
为规范北京市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确保苗圃建设质量,根据《关于加快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发展的意见》(京绿造发〔2014〕2号)及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规程要求,制定《北京市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 总则
北京市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应在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的建设方针指导下,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1 坚持在政府引导下,规模化发展苗圃和调整种植结构、平原造林、农民就业相结合,优化发展区域,落实苗圃用地,提高土地价值效益。
1.2 坚持企业投入为主,政府积极引导、政策扶持,苗圃建设与管理规范,企业经济利益与苗圃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1.3 坚持市场为导向,创新经营模式,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辐射作用,做大做强北京市林木种苗产业。
1.4 坚持以培育大规格苗木为主,建立符合首都生态建设发展要求的高水平、有特色、多功能的规模化苗圃和绿地,提高苗木自给率,增加平原地区林木绿地总量。
2 苗圃规划与设计
2.1 圃址选择
2.1.1 苗圃规模,面积应在500亩(含)以上,且集中连片。
2.1.2 圃地应选择地势平坦、开阔、水源充足、排水良好的地方。圃地土壤应是土层深厚而较肥沃的沙壤土或轻壤土。在可能条件下宜靠近主干道路两侧。
2.2 苗圃规划
2.2.1 苗圃用地构成
苗圃总平面由生产用地和辅助用地构成。应根据地形地貌、生产特点、功能区划以及与外部衔接等要求,因地制宜地合理安排。
2.2.2 苗圃生产用地
苗圃生产用地是指直接用来生产苗木的地块。应根据育苗任务,在有利于充分利用土地,便于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原则下进行作业区区划,其面积应不低于苗圃总面积的80%。
2.2.3 苗圃辅助用地
辅助用地主要指道路系统、排灌系统、防护林带、管理区的房屋、场地等,也可分为硬化辅助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非硬化辅助用地。辅助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苗圃总面积的20%。
2.2.3.1 硬化辅助用地(附属设施用地)
主要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场地和硬化道路等。硬化辅助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苗圃总面积的3%,最多不超过20亩;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硬化辅助用地面积的20%。
苗圃总面积500-667亩,其硬化辅助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控制在15-20亩,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面积控制在3-4亩;苗圃总面积667亩以上,其硬化辅助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20亩,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4亩。
2.2.3.2 非硬化辅助用地
主要包括:非硬化道路、排灌系统、防护林、防护栏、景观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2.3 作业区区划
2.3.1 应根据土地地力、育苗树种生物学特性要求和育苗方法综合考虑,进行作业区区划。
2.3.2 作业区的长度与宽度比例应适当。作业区长度:以200~300米为宜。作业区宽度:以长度的1/3-1/2为宜。在排水良好地区可宽些,反之则窄些。作业区宜循南北走向。
2.4 土壤改良
对含水量过多、土地瘠薄或连续育苗造成地力衰退的圃地应适时进行土壤改良。
2.5 育苗树种
规模化苗圃宜以培育大规格乔木为主,选择适宜北京地区的苗木树种。乔木树种苗木应占种植量的80%以上,原则上初栽的阔叶乔木胸径应不低于2厘米,针叶乔木高度应不低于1米。
3 苗圃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建设遵循自建自用和简易的原则,以满足苗圃自身苗木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易于拆除和恢复农业生产。
3.1 管理和生活用房
指苗圃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包括办公室、标本室、实验室、档案室等。应采用单层建筑,从地面到屋顶高度不得超过7米。
3.2 仓库
指存放农资、农机具等必要的场所,包括工具库、机械库、材料库、肥料库、药料库等。应采用单层建筑,从地面到屋顶高度不得超过7米。
3.3 道路系统
苗圃道路分为硬化道路和非硬化道路。按使用性质分为主路、副路和支路,各种道路应互相贯通,形成苗圃道路系统网络。苗圃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道路布设。
3.3.1 主路
连接苗圃管理区至圃外公路之间的道路。主路宽度不超过6.0米,路基宽度不超过7.5米。在辅助用地控制范围内,主路可以硬化,道路两侧应有景观设计。
3.3.2 副路
由主路连接至各作业区的道路。副路宽度不超过4.0米,路基宽度不超过5.5米。
3.3.3 支路
作业区内的机耕道路和人行道路,路面宽度不超过3.0米,路基宽度不超过4.0米。不应硬化。
3.4 积肥场
宜在圃地边缘设固定积肥场。
3.5 灌溉设施
灌溉宜采用节水灌溉的方式。
3.6 排水系统
应根据苗圃地形、地势、暴雨迳流和地质条件设计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包括主排水沟、副排水沟和支排水沟,主、副排水沟和支排水沟。排水沟网与灌溉渠道网宜各居道路一侧。
3.6.1 大排水沟
大排水沟的截面根据排水量决定,但其底宽及深度不宜小于0.5米。
3.6.2 中排水沟
宜顺支道路边设置,底宽0.3~0.5米,深0.3~0.6米。
3.6.3 小排水沟
宜设在岔道路旁,宽度与深度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7 防护林带
在圃地周围宜设置防护林带。防护林带应按林带树种的防护性能,结合苗圃用地和美化圃容的目的设计。
3.8 围栏
苗圃可设置围栏。围栏应通透,围栏高度不应超过2.5米。
3.9 配电
苗圃供电工程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本着充分利用地方电源,节约能源、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设计。
3.10 机械设备
苗圃应根据育苗生产任务、经营管理水平和实际需要,本着机械化、高标准、有利生产、经济有效的原则,配备生产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手工操作工具等设备。
4 技术管理
4.1 技术队伍配备
苗圃应配备的苗木培育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
4.2 编制生产计划
每年作业前,应编制生产计划。内容包括:圃地基本情况,育苗类型、育苗树种、育苗面积、苗木或种子(条)来源、育苗密度,总产苗量、成苗量计划,物资材料、劳动力安排计划,成本概算、实现产值和利润指标,作业时间、田间管理措施等。
4.3 苗圃总结
在各项工作完成之后作出年终总结并归档。总结内容包括:计划完成情况,苗木产量、质量和实施情况,苗木总产苗量、出圃量、在圃量,分树种、分规格苗木的出圃量、在圃量,苗圃建设、科研、经营管理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等。
4.4 档案管理
苗圃档案包括基本情况档案、土地利用档案、技术措施档案、科学实验档案等。档案管理应做到手续完整、记录准确、归档及时、查找方便,应采用电子信息化管理,专人保管。
4.4.1 基本情况档案
主要包括土地租赁合同、地形图、总平面图、地块索引图、种植设计图、配套设施设计图、专项设计图以及有关设计说明书等。
4.4.2 土地利用档案
主要包括苗圃苗木栽植图、各作业区培育的树种、规格、育苗面积和苗木质量、产量等。应逐年记载,并绘制土地利用平面图。
4.4.3 技术措施档案
主要包括历年生产计划、作业设计、苗木管理日志以及工作总结等。
4.4.4 科学实验档案
主要包括苗木生长记录,各项科学实验方案、调查数据、科研报告、鉴定证书和研究成果、奖励证书等。
北京市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经营管理合同范本(征求意见稿)
甲方: _________(区县园林绿化局)。
乙方: _________(接受补助企业)。
丙方: _________(苗圃地所在乡镇政府)。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区县园林绿化局)。乙方: _________(接受补助企业)。丙方: _________(苗圃地所在乡镇政府)。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_________规模化苗圃(以下简称规模化苗圃)土地流转补助和经营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根据《北京市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苗圃管理办法》)对规模化苗圃用地给予土地流转资金补助。享受规模化苗圃土地流转补助面积 亩,以甲方批复的《 规模化苗圃建设实施方案》为准。
2、土地流转资金补助标准根据《关于加快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的意见》(京绿造发〔2014〕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的标准执行,城市发展新区、城市功能拓展区每年每亩补助1500元,生态涵养发展区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
根据本条第1、2项确定的补助面积、补助标准实施的补助期限暂定到2028年。
3、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的规模化苗圃建设、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每年年底前对乙方当年建设、经营成果进行验收。
4、对于乙方的规模化苗圃年度建设、经营成果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发放当年土地流转补助资金。
5、乙方在规模化苗圃经营期满前三年,土地流转补助资金暂停发放,经营期满时,对照乙方上报的《 规模化苗圃苗木保留方案》,经甲方对保留苗木验收合格后,一并发放。
6、没有法律规定的事由,乙方对规模化苗圃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土地流转补助资金。
7、乙方出现以下情况并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甲方将有权暂停、终止或收回土地流转补助资金:
(1)建设期内,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
(2)生产经营期内,未按《意见》要求执行的;
(3)弄虚作假、谎报苗圃建设、经营情况的;
(4)不按要求使用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的。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根据《北京市平原地区规模化苗圃建设规范》(以下简称《苗圃建设规范》)和经甲方批复的《 规模化苗圃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规模化苗圃建设和经营,并承诺规模化苗圃的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2、经营期内,乙方保证规模化苗圃实际育苗面积不低于可育苗面积的90%,年出圃率不高于30%。乔木树种苗木占种植量的80%以上,原则上初栽的阔叶乔木胸径不低于2cm,针叶乔木高度不低于1m。
3、乙方应当根据规模化苗圃生产经营需要,就近吸纳劳动力,原则上安排当地农民数量应当占苗圃用工人数的50%以上。
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规模化苗圃地用途,不得转租,不得进行违章建设,。
5、苗圃经营期满时,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留苗圃苗木、形成生态景观林。
(1)主要乔木树种5种以上,每个树种不低于苗木数量的10%。
(2)落叶乔木胸径8cm以上,常绿乔木树高2.5m以上。
(3)每亩保留乔木30-40株,树木须在原地定植3年以上。
(4)保留的苗木分布应当合理、均匀。
6、乙方在经营期满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保留苗木无偿移交给丙方。
7、乙方对甲方的上述检查或验收行为应当积极配合。
8、乙方应当将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用于规模化苗圃建设经营,严禁挪作他用。
三、丙方责任和义务
1、丙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及遵守《规模化苗圃管理办法》、《规模化苗圃建设规范》和《 规模化苗圃建设实施方案》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2、丙方应协助乙方解决规模化苗圃依法建设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3、丙方承担乙方经营期满时的苗木接收工作。
四、其他事项
1、除本合同约定外,甲方和丙方不得干涉乙方对规模化苗圃的依法自主经营权。
2、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自三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止。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
第二部分 附件
附件:《_______规模化苗圃建设实施方案》;
《_______规模化苗圃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
甲方(公章): 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
乙方(公章): 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
丙方(公章): 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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