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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30号),规范我局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我局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法律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局法制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7年11月16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园林绿化局的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园林绿化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园林绿化局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由选聘的专家和律师组成,为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条 局法制处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工作开展、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担任法律顾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属于专家的,应在所从事领域具备相应的经验和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属于律师的,应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曾担任过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或者从事过行政管理工作者优先。

  (三)熟悉市情、社情、民情,了解政府工作实际,有时间、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曾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以及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五条 法律顾问中的律师,由局机关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按年度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律师事务所负责指派专职律师为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中的专家,主要由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非常任委员组成,采取聘任制,聘任期间按照约定支付聘任费用。

  第六条 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园林绿化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涉及的园林绿化法规规章、局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三)参与涉及法律事务的园林绿化重大突发性、群体性、敏感性事件处置;

  (四)参与园林绿化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工作中复杂、疑难法律问题以及相关制度的研究;

  (五)参与处理以市园林绿化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协助起草、审查局机关处室日常工作所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七)为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日常工作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八)处理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工作中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局认为法律顾问与承办的法律事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可视情形要求其予以回避。

  法律顾问在处理市园林绿化局的法律事务时,与所承办事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局法制处负责对法律顾问提出的回避申请进行研究,并确定其是否回避。

  第八条 每月第一周的周四上午为法律顾问接待日,由法律顾问中聘任的律师以当面形式对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在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同时以局工会法律顾问身份对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职工的个人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接待地点设在局机关一层大厅。

  第九条 建立日常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在接待日以外时间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应填写《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与相关材料一并交局法制处,由局法制处组织法律顾问承办,并及时反馈需求单位。

  第十条 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的,可由局法制处负责协调,双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局在处理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事项时,可视具体情况邀请法律顾问中聘任的相关专家提供法律支持,受邀参加的专家应按照要求,通过口头、书面或者会议的方式提供法律意见。出具书面意见的,应当进行署名,属于法律顾问合同单位律师的,还应当加盖其所在律所公章。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出意见建议应当于法有据、切合园林绿化工作实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在为市园林绿化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三)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市园林绿化局可视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属于法律顾问合同单位的,按合同约定与其终止合同关系;属于聘任专家的,免去其局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中聘任的律师应建立市园林绿化局法律服务工作日志,一次一记,一事一记,年终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应加盖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十四条 局法制处在法律顾问的聘任年度内,对其工作能力、履职效率、意见建议质量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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