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2-07 浏览次数:223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有力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猎捕野生动物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捕)区
安新县全县行政区域。
二、禁猎(捕)期
全县行政区域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捕)物种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保护动物,包括: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等。
四、禁猎(捕)要求
1、禁止一切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严禁在野生鸟类栖息繁衍地及迁徙通道使用粘网、电网、猎夹、毒饵、弹弓、枪支、照明等工具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2、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使用其制品。
3、禁止网络平台、餐饮场所、集贸市场等交易场所经营、加工、销售野生动物。
4、禁止利用任何交通工具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5、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入鸟类栖息地及使用无人机等设备跟踪、拍摄鸟类,严禁破坏、盗窃各种鸟类保护设施设备。
6、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发现病弱、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立即向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报告,对非法猎捕、运输、加工、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举报。
7、每年4月第1周为我县“爱鸟周”,每年11月为我县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8、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312-5333110; 0312-5351314
附件:关于《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的说明及主要依据
安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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