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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的法律机制研究

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资源消耗、污染恶化和生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事关根本、亟待解决的系统性难题,为此国家不断展开制度探索。为了全面且持续改善自然环境污染带来的生态问题,国务院早在2011年就发布了《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推行的重要意义,对我国领土内的重要生态功能区、敏感区和脆弱区实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历经多年努力,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与此同时,国家不断对环保法范畴进行完善与制度创新,相关的法制体系也在逐步完善阶段,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制度促进地方执行国家政策,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全面推进过程中的有效性,也决定地方进行保护生态环境过程中阶段性取得显著成绩。然而,在实践中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的专门性规定非常少,同时存在范围较窄、内容过于抽象、法律责任不全面、配套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导致日常管理中受限、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冲突等问题多发。因此急需加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法律机制的系统研究,以便协调地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因此,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制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与战略政策,生态保护红线自概念提出十多年期间,国家战略层面与地方政府层面不断展开制度探索与法律实践。本文研究采取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通过分析生态保护红线产生的历史背景、划定调整实施主体及运作流程,剖析其划定调整法律机制在法制规范层面、国家政策行政规范层面与技术标准指导层面的深刻内涵和发展现状,得出生态保护红线本质为维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法律机制演变顺应社会发展客观需求,在生态保护红线机制运行过程中,划定及调整法律机制与实践需求矛盾频发,缺陷日益凸显。首先,从生态保护红线及划定调整的概念缘起、法律制度沿革以及法律机制发展历程,对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的法律机制进行全面概述。其次,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的法律机制在实际应用中现存的问题进行划分,得出主体和程序之间的职能分配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需要加强细化,监管力度还需要全面深入等。最后,通过国外制度对比研究,明确法律机制中划定与调整权的主体和简化程序、落实法律机制中划定与调整的法律责任细化问题、加强法律机制中划定与调整的监管、控制力度等方面提出相应对策措施。以期通过本文具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建议,解决当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一些法律机制不完善问题,化解红线划定调整法律机制不健全与地方发展的冲突,为构建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提供理论实践。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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