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寿春镇王*饭店:
字号: 92340422MA2R******
经营者:王* 身份证:342422198308******
电话:18792******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寿滨村原九龙花木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8月15日在寿县寿春镇寿滨村寿六路东侧,王*农家乐饭店大门东面道路绿化带内,擅自修剪绿化带内绿篱,因过度修剪造成32棵绿篱损毁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寿县寿春镇王*饭店经营者王*于2024年8月15日在寿县寿春镇寿滨村寿六路东侧,王*农家乐饭店大门东面道路绿化带内,擅自修剪绿化带内绿篱,因过度修剪造成32棵绿篱损毁的行为。该户行为违反了《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报告 2、现场勘验图 3、现场图片4、询问笔录 5、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和从业信息;
2.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和现场图片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的实时状态;
3.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详细过程。
2024年8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文号:淮(寿)城罚意告字〔2024〕第3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主动要求补栽补种所有损坏绿篱并及时恢复原貌,属从轻处罚情形,参照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第498项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决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 到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在县内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寿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附:适用部分《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以下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七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
第二十五条第七项:损坏城市绿化以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人:柴宝 刘本宏 联系地址:安徽寿县寿春镇东大街
联系电话:(0554)3123289 邮政编码:232200
作者:寿县城市管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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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城管局对九龙花木公司擅自修剪绿篱造成损毁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510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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