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区植物检疫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日
绍兴市区植物检疫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绍兴市农业局、林业局下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植物检疫职能的执法机构,负责执行绍兴市区范围内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三条 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派遣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港口、码头、集市、仓库、种苗繁育地点及其他有关场所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铁路、公路、航运、邮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予密切配合。发生疫情时,植物检疫机构可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木材检查站执行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 应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包括:所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乔木、灌木、果树、花卉(含草皮)等植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对可能污染植物检疫对象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第五条 凡从外县(市)调入市区范围内应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绍兴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经调出地的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绍兴市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六条 凡调出市区范围的应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必须在调运之前向绍兴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检疫不合格的,进行消毒处理后再检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无法消毒处理的不准调运。
第七条 凡市区范围内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向绍兴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作为以后该批种苗在市区运销或调往外地向市植物检疫机构换取《植物检疫书》的凭证。
第八条 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的,引进单位或个人应向浙江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准许引进的种苗,可能潜伏病、虫的,必须按要求隔离试种,经植物检疫机构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其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九条 未依照本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伪造、涂改《植物检疫证书》,擅自改变植物用途,私自调运应检疫植物及产品的,植物检疫机构应责令纠正,可以处罚款,责令赔偿,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调运的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当事人对绍兴市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规定按浙江省农业厅浙农发(1992)4号、浙江省物价局(1992)浙价费联1号、浙江省财政厅(1992)财农2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规定。
相关知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公布2021年度绍兴市“兰花杯”园林绿化工程(养护)优质项目考评结果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兴花店,绍兴市鲜花店,绍兴鲜花专业送花上门,51788鲜花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吴忠市区2017年园林绿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其他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旅发大会御大公路沿线大地花海景观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花都区农林局关于印发《“绿盾2017”花都区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境花卉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网址: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植物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514880.html
上一篇: 27款好看婚车装饰图,发给花艺师 |
下一篇: 妨害植物检疫罪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