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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00 T 47.1-2004 花卉产品包装与标志 第1部分 鲜切花、盆栽植物.pdf

ICS  备案号: DB  广 州 市 农 业 技 术 规 范  DB440100/T 47.1—2004  花卉产品包装与标志 第 1 部分:鲜切花、盆栽植物  Packaging and marking for flower products  Part 1:cut flowers、potted plants  2004­10­18 发布  2004­12­01 实施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0100/T 47.1—2004  前 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花卉产品的包装与标志,引导花卉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志,明示花卉产品质量 信息,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 法律、法规,制定《花卉产品包装与标志》。 《花卉产品包装与标志》共分为两部分: 第1部分:鲜切花、盆栽植物; 第2部分:种苗、种球 (待订)。 本部分是DB440100/T 47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广州市农业局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广州市花卉办公室、广州花卉研究中心。 本部分起草人:陈勖良、谢向坚、许兆奕、柯宣东。 本部分首次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8日。 I  DB440100/T 47.1—2004  花卉产品包装与标志 第 1 部分:鲜切花、盆栽植物 1 范围 DB440100/T 47的本部分规定了鲜切花和盆栽植物包装与标志的基本原则、包装要求和标志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鲜切花和盆栽植物。 2 基本原则 2.1 产品应具有标志。 2.2 除了产品使用方法外,产品标志应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2.3 标志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4 标志的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2.5 标志的内容,不应以错误的、易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 2.6 标志不应与包装件分开,并标注在包装醒目位置。 2.7 标志的一切内容,不应模糊、脱落,应保证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 2.8 标志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 2.9 标志所使用的汉字、数字、图形和字母,应字迹端正、清晰,字体高度不应小于 1.8 mm。 3 包装要求 3.1 包装材料宜采用聚乙烯薄膜、聚乙烯发泡薄膜 (EPE,俗称珍珠棉)、无纺布、纸或者瓦楞纸箱等 材料。 3.2 每个包装单位应包装同一规格、同一类型的产品;或按客户要求进行包装。 3.3 鲜切花包装应根据不同品种特点,采用有利于产品保鲜和运输的方式。 3.4 盆栽植物每盆宜用塑料套袋或纸包装,包装前应根据植物的生理需求控制水分,叶面不宜有水, 包装时根据植物的长势,把叶片、枝条向上向中间靠。 4 标志内容 4.1 产品名称、品种名。 4.2 规格、花色。 4.3 包装数量。 4.4 质量等级、执行标准的名称编号。获得国家、省、市各级部门认可的名优农产品称号的花卉产品, 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标注名优称号时,应明确标明认可部门、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4.5 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电话。进口产品可不标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标明该产品的原 产地,以及销售者的名称、地址和电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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