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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林业局

襄阳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党外副局长1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陈凡 陈凡1.张文斌 襄阳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全面负责市林业局党务工作。

李德明 李德明2.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德明。负责造林绿化、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林木种苗、森林病虫害防治、木本生物质能源研究开发、林业碳汇、林业血防、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新农村建设、绿色家园建设。分管造林绿化管理科、绿化办、天然林工程保护中心、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谢 琪 谢 琪3.谢 琪 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汉族,湖北襄阳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负责林业政策法规、林业行政审批、森林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我局支持襄州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林业建设发展工作。 分管森林资源管理科、法制科、行政审批科、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林改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市林政管理稽查队。

吴天昊 吴天昊4. 吴天昊,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汉族,湖北保康人,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陈长道 陈长道5.陈长道 市林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汉族,湖北随州人,中共党员。负责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机关办公、精神文明建设、林业宣传、林业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机关后勤及基本建设工作。分管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科、办公室、宣传信息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林业技术推广站

王青 王青6. 王青 襄阳市林业局党组成员,襄阳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副县级)。汉族,湖北襄州人,中共党员。负责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分管市森林公安局、张公祠派出所、防火办。

李军 李军7.李军,市林业局党组成员,负责招商引资、央企合作、离退休干部、“三万”工作队工作。分管离退休人员工作科、局招商办、省林业厅襄阳示范苗圃

王谦 王谦8.王谦 局党组成员,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中共党员。负责国有林场、林业产业、安全生产、森林公园及森林旅游、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分管市国有林场工作站、产业办、市国营林场。

靖德兵 靖德兵9.靖德兵,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汉族,湖北襄州人,博士学历,中共党员。负责外资造林、湿地管理、林业科技教育。分管科技与对外合作科、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罗平 罗平10.罗平 襄樊市林业局调研员。汉族,湖北钟祥人,大专学历,中共党员,工程师

李家国 李家国11.李家国 市林业局调研员。汉族,湖北襄阳人,大专学历,中共党员,工程师。协助陈凡同志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党务人事、对口支援脱贫奔小康工作。联系纪检监察室、人事科、局党办。

魏正才 魏正才12.魏正才 襄阳市林业局副调研员,汉族,湖北随州人,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工程师。协助李德明同志工作,分管林木种苗、花卉苗木产业发展以及襄城现代林业示范区工作,主抓“双联双促”、企业帮扶、民族村帮扶等工作。分管市林木种苗管理站。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

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保密和信访等机关日常工作;

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组织起草重要报告、文件、综合性材料;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

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

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二)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科。
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监督市级林业资金;

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和实施;

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

组织编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资产;

承办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
(三)造林绿化管理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市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

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统筹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市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鼠害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指导山区、丘陵、岗地林业综合开发和改造;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科(农村林业改革发展科)。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国家、省、市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

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
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在国家、省、市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六)科技与对外合作科。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业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组织、指导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

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

拟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

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交流与引进外资工作;

组织指导林业系统涉外工作。
(七)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等事项;

组织、指导林业人才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承办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科。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林业发展和森林生态环境建设的方计、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拟订全市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各类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以及林木种苗管理。对全市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景点、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进行宏观管理。
(三)负责全市森林资源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核准、监督木材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负责全市林业行政处罚等林政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全市林地、林权,监督林地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市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以及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木材、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管理工作。负责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管理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指导全市林业公安工作和林业公安队伍建设,指导、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案件。监督和协调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及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工作。
(六)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审和申报,管理全市林业基本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封山育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
(七)负责全市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负责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八)指导全市木材生产、木竹加工、林产化工、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木本花卉、林区多种经营工作。
(九)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管理工作。筹集、管理市级各项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基金的使用。
(十)指导全市林业科技工作和林业科技人员队伍建设,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管理全市林业外事和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承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天然林保护工程及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职能变动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阳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将原市环保局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划入市林业局。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沙化土地和石漠化地区)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发展,依法维护林农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机构图表

直属机构襄阳市森林公安局襄阳市林政管理稽查队襄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襄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襄阳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襄阳市林业科学技术推广站襄阳市国营林场襄阳市林木种苗管理站湖北省林业厅襄阳示范苗圃

2018年4月,获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荣誉。[1]

行政处罚
1、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2、对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3、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4、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处罚
5、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6、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7、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8、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的处罚
9、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10、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11、对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12、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13、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4、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15、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16、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17、对非法引进非主要林木品种的或擅自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处罚
18、对违反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规定的处罚
19、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20、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21、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22、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23、对违法进行经营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24、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25、对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26、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27、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物的活动的处罚
28、对违反《湖北省古树名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的处罚
29、对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30、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31、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32、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33、对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34、对擅自开垦林地致森林和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35、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36、对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使用非法木材经营(加工)证的处罚
37、对扰乱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38、对故意扰乱林区公共秩序,扬言对林业单位、涉林场所和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以及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和林区公共秩序的处罚
39、对在林业单位、涉林公共场所或者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40、对故意干扰森林防火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对正常运行的森林防火无线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罚
41、对在林区或者林业单位、涉林场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42、对在林区或者林业单位、涉林场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43、对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处罚
44、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进行狩猎的处罚
45、对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公共场所举办游园、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处罚
46、对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
47、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公然侮辱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捏造事实诽谤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捏造涉林违法犯罪案件事实诬告他人,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涉林违法犯罪案件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48、对殴打执行职务的护林人员、林业执法人员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殴打他人的处罚
49、对强买强卖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强迫他人人提供林业生产经营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处罚
50、对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盗窃林业生产物资和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盗窃公私财物;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诈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
51、对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等紧急状态下颁布的决定、命令;阻碍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林业行政管理职务、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消防车、森林公安机关警车以及为执行林业紧急任务服务的其他特种车辆通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52、对冒充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以及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以其他虚假身份在林业单位、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涉林场所招摇撞骗的处罚
53、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和林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55、对伪造、变造、倒卖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森林生态旅游区门票或者其他有价林业票证、凭证的处罚
56、对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林业生产物资及林产品,明知是涉林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涉林物品的处罚
57、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供虚假证言或谎报案情,影响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明知是涉林违法犯罪案件赃物而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58、对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以刻画、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内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违反国家规定,在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内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国家保护文物安全的处罚
59、对森林公安机关发现的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林区或者涉林单位、场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在林区或者涉林单位、场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栗壳的处罚
60、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61、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62、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63、对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64、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65、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66、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67、对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68、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69、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70、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处罚
71、对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72、对外国人非法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73、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74、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75、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76、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77、对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科研设备的处罚
78、对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旅游、科研、参观、考察、实习、摄影、登山等活动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79、对未按规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行为的处罚
80、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81、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四)行政征收(共3项)
1、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征收
2、征收育林基金、维简费
3、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行政强制(共8项)
1、传唤
2、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
3、检查人身、场所、物品
4、扣押财物
5、先行登记保存
6、劳动教养
7、对植物检疫对象予以封锁、消灭、消毒,隔离试种、封存、销毁
8、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七)行政奖励(共4项)
1、对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的表彰
2、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3、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奖励
4、对森林公安先进集体和个人记嘉奖
(十一)行政监督检查类(共10项)
1、林木种子检验检疫、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2、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3、检疫员开展森检执法
4、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监督、检查
5、长江防护林工程项目监督、检查
6、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监督、检查
7、低产林改造项目建设督办、检查
8、林业血防项目监督、检查
9、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类监督、检查
10、对下级林业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
(十四)政务服务事项(共25项)
1、林木种子广告审查
2、林木种子质量委托检验、仲裁鉴定与质量纠纷调解
3、林业信息服务、林木良种审定信息发布
4、组织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
5、本地区林木品种审(认)定申报
6、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7、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发布预测预报信息
8、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9、全市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及其产品处置
10、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及应急防控
11、“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初审
12、对湖北省绿化模范单位、绿化模范县、绿化奖章、国土绿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绿色文明校园、绿色通道建设示范段等初审
13、对全国绿化奖章、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表彰的申报
14、在林业市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批准
15、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16、长江防护林工程项目作业设计审批
17、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审批
18、造林补贴试点项目作业设计审批
19、低丘岗地改造涉林初审
20、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示范项目作业设计审批
21、古树名木移植初审
22、低产林改造工程作业设计初审
23、天然林保护工程年度作业设计审批
24、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造林工程)作业设计审批
25、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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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襄阳市林业局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63436.html

所属分类: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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