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号
财富证券宁乡花明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负责人张晓红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存在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三条的规定和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原《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向我局提交落实上述监管措施的具体方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7年1月16日
抄报:会机构部
抄送:财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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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关于对财富证券宁乡花明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634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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