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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林业局责任清单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部门名称(盖章)望都县林业局

(一)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二)森林消防安全事项监管

(三)征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四)临时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五)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事项监管

(六)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事项监管

(七)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八)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监管

(九)规范案件查处

(一)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食用林产品初级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提升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食用林产品初级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及其他规模种养殖生产基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

  食用林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种养殖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种养殖档案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食用林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食用林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食用林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食用林产品、森林食品和绿色食品)的行为;

  (六)食用林产品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专项整治;根据食用林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食用林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食用林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初级生产环节的食用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四)调查了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五)查阅、复制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六)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

  (七)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食用林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食用林产品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每次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食用林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食用林产品;

  (三)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森林消防安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应对森林火灾的防控能力,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各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行政村,各森林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森林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2、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3、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情况。重点检查乡镇、行政村森林消防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检查公墓、散坟集中分布区及敏感部位、风景区、国防设施区、易燃易爆区、火灾多发区等重点部位的管控工作;检查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否有针对性、操作性。

  4、野外火源管理措施情况。重点检查防火各项管控措施是否落实;巡山护林员是否到岗到位;痴、呆、傻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监管措施是否到位等。

  5、应急处置准备情况。重点检查扑火物资准备是否到位、是否充足、有否调试和检修;检查乡镇、重点村森林消防队伍是否训练到位,是否能快速出击并发挥骨干作用;检查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到岗到位,重点时期24小值班是否落实等。

  6、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情况。检查已发生森林火灾、火情案件是否查明,肇事者是否及时处理。

  7、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消防网格化管理责任人员对责任村或区域进行森林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开展“平安清明”行动督查:每年在清明期间组织专项督查整治,促进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开展重点督查:对措施落实不够到位,火灾、火情多发的乡镇或单位实行重点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进行。

  (一)明查采取“一听、二查、三看、四督促”的措施进行。“一听”:听取各乡镇森林消防工作情况汇报;“二查”:检查森林消防工作措施、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情况等;“三看”:实地查看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督促”:按照督查内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整改,努力消除森林火险隐患。

  (二)暗访主要是对开展防火宣传、护林巡查、严看死守、防火值班等督查内容进行突击或秘密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险天气情况和阶段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防火期和持续高火险时期,由县林业局按森林消防责任区分工,由党委班子成员带领相关科室责任人开展监督检查。

  (三)根据上级部署或森林防火紧要时期需要,县林业局、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森林消防督查方案,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研究决定。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分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乡镇、森林经营单位履行森林火灾预防、应急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作详细记录,反馈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在敏感时期、敏感部位发生较大火灾,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一般森林火灾多发的乡镇,责令写出专题报告(包括火灾基本情况、处置情况、火灾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

  (三)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贻误扑救时机,致使小火酿成大灾的,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会同县纪委、县监察局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乡镇森林消防工作年度考核依据。

(三)征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林地资源的严格保护,提高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地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

  2、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征占用林地情况和各乡镇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情况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卫片遥感执法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查验征占用林地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四)责令当事人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审批项目、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征占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专项检查由县林业局组成队伍分组分片检查,其它检查由县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征占用林地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实施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县森林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

(四)临时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林地资源的严格保护,提高对临时占用林地许可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行为,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地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被许可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交还原单位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被许可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林地情况和各乡镇日常管理临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临时占用林地情况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卫片遥感执法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查验临时占用林地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四)责令当事人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二)根据上级部署、审批项目、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临时占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三)专项检查由县林业局组成队伍分组分片检查,其它检查由县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临时占用林地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执法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作相应处理:

  (一)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或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实施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市森林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

(五)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3、经营利用的产品来源是否合法,资料登记是否完整真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及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例行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检查计划方案;

  (四)调查了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掌握的有关情况;

  (五)查阅、复制与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六)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专项检查采取分队分片形式开展(必要时联合市场监督部门),其它检查由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数量、种类、来源等情况登记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对发现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查处。

(六)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为依法规范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监管行为,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林木种苗事业持续科学发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要求,对林木种子、种苗繁育、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种苗的行为;

  (二)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

  (三)被检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是否通过岗位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和无证、超期、超范围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取得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机构认定,违法繁育生产、示范推广林木良种的行为;

  (六)从外省调入的林木种子是否拥有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核发的林木种子调拨证;

  (七)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林木种苗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

  (八)林木种苗出圃前是否符合质量检验要求并附合格证明标签;

  (九)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实地专项检查工作;到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持证和种子种苗出入境情况,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按许可条件、标准、范围、程序等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林木种子、种苗质量安全问题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局种子种苗监管责任科室林业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抽样;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林木种子种苗监管责任科室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联合监督检查,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指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持证上岗、依法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产地植物检疫及种子种苗出入境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并送达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林木种子种苗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林木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应当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七)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林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成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林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分类监管。局属各科室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二)二次验收。由县林业局会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初验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职能科室(单位)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职能科室(单位)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建设和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终止或改变基地的用途,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发现项目单位因某种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

(八)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为加强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林业科研成果和使用技术尽快应用于林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林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科研、推广经费的使用效率,保证项目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报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科技推广项目的基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推广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对项目年度计划进度、阶段目标和经费投入情况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

  2、对项目研究成果的水平和效果、科研设备的运行情况,资金投入的匹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3、是否存在对林业科研科技项目的资金挪用、截留、移用等现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分类监管。局属职能单位(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进行业务指导、中期评估和监督管理。

  (二)集中审评。由县林业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对林业科研项目联合开展项目验收评审。

  (三)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业科研科技项目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科研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配合例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县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科研科技项目进行例行检查。

  (五)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例行检查。由局属职能单位(科室)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林业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效能监察。由局监察室对林业科研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事中效能监察。

  (三)绩效评价。由局计划财务科对林业科研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四)评审验收。由局各职能单位(科室)项目责任人做好项目评审报告,县林业局会同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组成项目评审组对项目进行完成情况、成果推广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林业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科研科技项目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县林业局林业科技项目监管责任科室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林业科研科技项目推广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人员应结合具体情况,开展群众意愿调查和效益评价分析

  六、检查监督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向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现强迫林业劳动者、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林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望都县林业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林业执法机关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林业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法制机构、授权行政处罚机构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林业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4、批准。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制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林业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望都县林业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林业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依照《望都县林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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