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哈执复字第20号
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双城市易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转盘道西财政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彦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菊花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兰棱镇。
法定代表人唐辉,董事长。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城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城市易峰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峰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菊花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菊花生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城法院作出(2015)双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易峰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城法院查明,双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接到山东省济宁开发区法院(2014)济高新区字第2-A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写明“哈尔滨菊花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入圣花实业有限公司重整”。
双城法院认为,济宁法院的裁定书已确定被执行人哈尔滨菊花生物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执行应该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双城市易峰经贸有限公司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易峰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双城法院中止执行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抵销双城法院(2015)双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城法院作出的(2015)双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对异议进行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瑞
审 判 员 陈学伟
代理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钊
公 告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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