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分享 > 复合肥料强制性国家标准

复合肥料强制性国家标准

法规文件

复合肥料强制性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2005-03-14 10:10:18      作者:       来源: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 点击量:535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GB18382—2001《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今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分别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正式生效。那么,农民朋友如何选购称心如意的肥料呢?在这里,笔者谈一谈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肥料名称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  
  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养分含量的标注 总养分含量:应标明氮、磷、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如氮、磷、钾含量分别为15—15—15的氮磷钾复混(合)肥料,其总养分应标注为总养分≥45。 
  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不得在包装上标注“±△”的字样。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注明。 
  三、氯离子含量的标注 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 
  四、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 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五、产品标准 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包装的主视面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 稿件来源:中国农资网 )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285
环保型微物有机复合肥料,微生物有机复合肥料低价
最新最全!肥料国家标准的全面解读
水溶性硝基复合肥料
一批国家标准发布请关注 涉及安全生产、百姓消费、农业生产等领域
复合肥可以作为花肥施用吗?
复合肥料15
复合肥料有哪些?详解其优缺点、种类及选择要点
国家标准
2022年复合肥料行业市场行情及复合肥料需求分析

网址: 复合肥料强制性国家标准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773230.html

所属分类:花卉
上一篇: 甜瓜和西葫芦作物中蚜虫传播病毒的
下一篇: NY/T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