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涡阳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7月24日
涡阳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涡阳县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县域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43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办〔2018〕242号),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涡阳县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环境生态考核补偿。
第三条 考核水体为相关镇(街道)、开发区汇入涡河、北淝河、西淝河、包河、武家河的水体以及包河、武家河和北淝河水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将流经集镇、村庄较多、汇入镇(街道、开发区)污水量较大的水体优先设置为考核水体。通过建立水体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倒逼属地政府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落实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职责。每个镇(街道)、开发区至少选择一条汇入水体设置监测断面,以后视情况逐步增加。
第四条 监测断面原则上设置在考核水体入河口、镇(街道、开发区)的出入境。同时兼顾便捷采样原则,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涡河、北淝河、包河、武家河按照Ⅴ类水质标准执行;西淝河按照Ⅲ类水质标准执行。
涡河、北淝河、包河、武家河流域的水体断面水质类别按Ⅴ类水质标准考核;西淝河流域的水体断面水质类别按照Ⅲ类水质标准考核。水质考核类别按照上级考核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考核标准按照最新生效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第六条 监测断面考核因子选择三项,分别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按照单因子评价法,以最差的监测因子确定水质类别。以后视情况逐步增加考核因子。
第七条 每季度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河长制办公室分别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考核断面水质采样监测(现场采集三份样品),在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河长制办公室的监督下,分别对水样进行加密编号,县环境监测站封存一份,其余两份分别由两家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化验分析,取两家第三方监测机构有效监测数据的均值作为考核断面水质评价的依据。当出现数据纠纷或者两家监测机构数据差异超出平行样的误差范围时,县监测站组织仲裁样分析或者组织复测,结果作为考核断面水质评价的依据。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河长制办公室依据考核断面水质评价结果,核算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生态补偿金。
第八条 考核水体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类别的镇(街道)、开发区,相应断面奖励生态补偿资金3万元;考核水体断面水质优于考核类别的镇(街道)、开发区,每提高一个类别,相应断面奖励生态补偿资金6万元;达不到相应考核类别的镇(街道)、开发区,每降低一个类别,相应断面缴纳生态补偿资金6万元。
第九条 跨镇(街道)、开发区的考核水体兼顾上下游水质影响,如果下游断面水质优于上游断面水质一个类别,下游断面奖励生态补偿资金3万元,并累加计算;如果下游断面水质劣于上游断面水质一个类别,下游断面缴纳生态补偿资金3万元,并累加计算。
第十条 同一考核断面连续2次达不到相应水质考核类别的镇(街道)、开发区或者同一河流下游镇(街道)、开发区考核断面连续2次劣于其上游考核断面的,所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在县电视台作表态发言。同一考核断面连续3次达不到相应水质考核类别的镇(街道)、开发区或者同一河流下游镇(街道)、开发区考核断面连续3次劣于其上游考核断面的,所属镇(街道、开发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在县电视台作表态发言。因上游镇(街道)、开发区所属断面严重超标,导致下游镇(街道)、开发区所属断面超标,如果下游断面监测因子优于上游水质监测因子,下游断面所属镇(街道)、开发区可不奖不罚。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的考核。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断面,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遇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生态断面按照季度进行考核,实行一季度一通报一结算一兑现。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依据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河长制办公室核算结果,负责对各镇(街道)、开发区生态补偿金的支付和扣缴。
第十四条 补偿资金的用途。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涡阳县地表水生态补偿考核断面设置表
附件
涡阳县地表水生态补偿考核断面设置表
序号
责任乡镇
所属流域
考核水体
考核断面名称
水质考核类别
1
丹城
包河
五里长沟
入包河处
Ⅴ
2
丹城
白洋沟
入包河处
Ⅴ
3
丹城
包河
丹城出境
Ⅴ
4
石弓
包河
石弓出境
Ⅴ
5
石弓
猪行沟
入包河处
Ⅴ
6
青疃
北淝河
殷家河
青疃出境
Ⅴ
7
青疃
凤凰沟
青疃出境
Ⅴ
8
曹市
殷家河
北淝河入口处
Ⅴ
9
曹市
曹青河
北淝河入口处
Ⅴ
10
高炉
蒋湾沟
林场出境
Ⅴ
11
高炉
涡河
白羊沟
高炉入涡河处
Ⅴ
12
高炉
马沟
高炉入涡河处
Ⅴ
13
龙山
北淝河
北淝河
龙山出境
Ⅴ
14
龙山
涡河
白羊沟
龙山出境
Ⅴ
15
马店
白羊沟
马店出境
Ⅴ
16
马店
大寨沟
入涡包河处
Ⅴ
17
新兴
包河
岭子沟
涡兴路桥
Ⅴ
序号
责任乡镇
所属流域
考核水体
考核断面名称
水质考核类别
18
新兴
涡河
涡新河
新兴出境
Ⅴ
19
天静宫
老涡新河
入五道沟处
Ⅴ
20
天静宫
武家河
入涡河处
Ⅴ
21
牌坊
洪沟
牌坊出境
Ⅴ
22
牌坊
武家河
牌坊出境
Ⅴ
23
义门
拖江沟
入涡河处
Ⅴ
24
陈大
薛沟
入涡河处
Ⅴ
25
陈大
龙凤沟
入涡河处
Ⅴ
26
西阳
北凤沟
入涡河处
Ⅴ
27
西阳
金沟
入涡河处
Ⅴ
28
涡南
白膏沟
涡南镇出境
Ⅴ
29
涡南
芡河
涡南镇出境
Ⅴ
30
星园街道
白膏沟
入涡河处
Ⅴ
31
星园街道
城关街道
界洪新河
入涡河处
Ⅴ
32
开发区
界洪新河
开发区出境
Ⅴ
33
标里
涡标河
标里出境
Ⅴ
34
花沟
涡标河
花沟出境
Ⅴ
35
花沟
芡河
花沟出境
Ⅴ
36
公吉寺
芡河
公吉寺出境
Ⅴ
37
公吉寺
界洪新河
公吉寺出境
Ⅴ
序号
责任乡镇
所属流域
考核水体
考核断面名称
水质考核类别
38
标里
西淝河
干溪沟
标里出境
Ⅲ
39
临湖
干溪沟
临湖出境
Ⅲ
40
临湖
界洪新河
临湖出境
Ⅲ
41
高公
界洪新河
入西淝河处
Ⅲ
42
高公
团结沟
入西柳沟
Ⅲ
43
店集
干溪沟
店集出境
Ⅲ
44
店集
罗沟
店集出境
Ⅲ
45
楚店
直沟
楚店出境
Ⅲ
46
楚店
涡河
白膏沟
楚店出境
Ⅴ
47
楚店
芡河
楚店出境
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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