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记者从西工区司法局得知一起邻里纠纷:一对老邻居因在小区内种树发生纠纷,后在调解员和民警努力下,这对老邻居最终握手言和。
因在小区院内种树,一对老邻居发生纠纷
近年,我市持续推进老旧小区提升改造,西工区唐宫路街道丹城社区一个居民院也从中受益。院内之前坑洼不平的空地重新铺设了沥青,住户堆放的杂物也被清理了。
今年3月,该院内一栋居民楼3楼住户崔女士在留有树坑的地方栽了一棵无花果树苗。没想到,住在1楼的老张极力阻挠,理由是崔女士种树影响大家停车,而且树长大后会遮挡他家采光。
双方谁也不让步,老张一气之下拔掉了树苗,崔女士一气之下砸了老张的两个花盆。老张要求她赔偿未果后,又将她的三轮车锁住。
丹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崔女士的诉求后,立即安排调解员前往现场了解情况。经了解,调解员告诉崔女士,小区公共用地属全体居民共有,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占用。
在调解员的反复劝解下,崔女士表示认同,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歉意。老张在调解员和社区民警的劝说下,也对自己的鲁莽行为表示了悔意。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崔女士赔偿老张两个花盆,老张立即将崔女士三轮车上的锁打开。
业主不能任意改变公共绿地用途,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这起纠纷是由小区公共绿地的使用权引发的。”昨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尚博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小区内的绿地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公共绿地虽然无人实际使用,但任何业主都不能任意改变绿地用途。业主在没有通过购买等方式合法获得特定空间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占用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空间,否则会侵犯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尚博文介绍,本案中小区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不应当由私人在地面上种植植物、建造建筑。即使是业主在合法购买的特定空间内种植植物、建造建筑,也仍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若在兴建建筑时影响其他建筑物采光,会侵犯其他业主的采光权,受害人可以要求建筑物建造者停止侵权行为。(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于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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