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3年12月7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3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新民市兴隆镇王海波蔬菜果品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3-10-19 )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mg/kg ≤0.2,实测值:0.32)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2023年11月15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稽查三大队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共购进上述姜8.5公斤,购进价格18元/公斤,销售价格26元/公斤。截至本局立案时,上述姜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21元,获利润68元。
执法人员于当日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30551167101020C)以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召回不合格食品,查找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立即开展自查,并于2023年11月15日制定了召回计划并进行了召回,由于产品均已售出并被消费者食用,未能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新民市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12月7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3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新民市兴隆镇王海波蔬菜果品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3-10-19 )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mg/kg ≤0.2,实测值:0.32)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原因排查,下次购货时一定严格查验供货方资质,索要购货凭证及能证明产品合格的一切材料,以后当事人要加强管理和沟通确保食品达标,并且提交整改报告。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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