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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调禁止使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

索引号: 003123153/202412-00089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内容分类: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发文日期: 2024-12-09 16:23:58 发布机构: 怀宁县 生成日期: 2024-12-09 16:23:58 来源单位: 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强调禁止使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 文  号: 关键词: 索引号: 003123153/202412-00089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内容分类: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发文日期: 2024-12-09 16:23:58 发布机构: 怀宁县 生成日期: 2024-12-09 16:23:58 来源单位: 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强调禁止使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 文  号: 关键词:

关于进一步强调禁止使用“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

2024-12-09 16:23作者:市监局信息公开来源: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全县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及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强化宣传引导,广大经营者和市场开办方主动落实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生鲜灯”自查自纠,全县“生鲜灯”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止“生鲜灯”反弹回潮或“擦边球”等现象,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规定适用主体范围。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批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商场、超市、生鲜门店等各类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

二、照明等设施配置“四个不得”。不得使用有色光源;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改变光源色泽;不得外罩有色塑料袋等设施改变色泽光源;不得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

三、持续开展自查自纠。经营者要对所使用的照明等设施持续开展自查自纠,合理设置照明等设施,不通过打“擦边球”方式改变生鲜食用农产品本身的颜色、光泽等,变相误导消费者。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经营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

四、知悉法律责任。《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感官认知的,由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广泛开展社会监督。消费者如发现经营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仍在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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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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