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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流苏花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原料用流苏花。
2术语和定义
2.1流苏花
木犀科流苏属植物流苏树(ChionanthusretususLindl.etPaxt.)的花和(或)花蕾(可带花柄)。
2.2鲜流苏花
采自流苏树,经挑选、去杂后的鲜流苏花。
2.3干制流苏花
鲜流苏花经挑选、清洗、干燥(包括晾晒)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干制流苏花。
3技术要求
3.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鲜流苏花
干制流苏花
状态
花状或花蕾状(可带花柄),无霉变,无虫蛀
干花状或花蕾状(可带花柄),无霉变,无虫蛀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
色泽
白色
淡黄色至黄褐色
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鲜流苏花
干制流苏花
水分/(g/100g)≤
7.5
GB5009.3
灰分/(g/100g)≤
—
6.0
GB5009.4
3.3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2
表3污染物限量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鲜流苏花
干制流苏花
铅(以Pb计)/(mg/kg)≤
0.3
2.0
GB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0.2
0.5
GB5009.11
镉(以Cd计)/(mg/kg)≤
0.1
0.1
GB5009.15
总汞(以Hg计)/(mg/kg)≤
0.01
0.02
GB5009.17
铬(以Cr计)/(mg/kg)≤
0.5
1.0
GB5009.123
3.4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4每日推荐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
4.1每日推荐食用量
鲜流苏花食用量≤70克/天;干制流苏花食用量≤10克/天。
4.2不适宜人群
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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