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健康7月26日公告,公司作为被告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1681民初6060号之一﹞。因代位权纠纷,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莲花集团”)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已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公告显示,原告认为:根据相关协议及法院裁定,其对格林化工享有5,000万元本息的追偿债权,经原告多年来不间断的催要,格林化工一直无力履行债务,且其认为格林化工对莲花健康享有1,500万元的转让债权及约定违约金,但格林化工怠于行使其对于莲花健康公司享有的债权,影响了原告对格林化工到期债权的实现,故原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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