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通过某网络聊天软件相识,双方经线上聊天相互产生好感,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王某开始以情侣身份不断向张某索要财物,共计84202元,分手后张某要求王某返还,王某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向原被告双方了解到,张某与王某谈恋爱时,张某给王某购买手机、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等,包括转账20000元、10000元、1314元、520元等,总价值84202元,王某认为这些物品和钱都是张某自愿为王某所花,属于自愿赠与,而张某认为当初给王某转账花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现在分手了他应该把这些钱要回来。
对此,法官向二人解释道,一般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此外,如果情侣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且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在听完法官解释后,二人商议片刻,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同意归还张某部分钱款,张某当庭撤诉。
关于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以下有关恋爱期间转账的5种情形,希望有类似情形的人仔细对照~
1.一般赠与,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买衣服鞋子、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等,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则不能要求返还。
2.附义务的赠与,对于较大金额的财务给付,如购车款、购房款等,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要求返还。“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3.婚约财产,即“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借贷,恋爱期间,双方因信任或碍于面子,不会明确约定借贷内容,也不会出具借条,分手后因此发生的纠纷往往难以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在转账时就应该表达明确,并留存证据。
5.婚姻诈骗,乙方隐瞒甚至虚构事实,假借恋爱名义,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当骗取的钱财达到法定数额,有构成诈骗罪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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