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的老宁波苔菜饼,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芒果;现将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浙江华之友商贸有限公司新城长峙岛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华之友商贸有限公司新城长峙岛店经营的老宁波苔菜饼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4年4月16日向浙江华之友商贸有限公司新城长峙岛店送达了《检验报告》(№: 802400000216)。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老宁波苔菜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票据,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金岛直供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金岛直供店经营的芒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4年4月17日向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金岛直供店送达了《检验报告》(№: CJ-ZR240303)。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的芒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上述芒果的供货者营业执照等材料,能说明进货来源,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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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期) https://m.huajiangbk.com/newsview1692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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