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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野生兰草”,采后或被判刑和处罚

不采“野生兰草”,采后或被判刑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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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18:00: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开始,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某花卉店老板刘某某多次非法从湖北省恩施市“某某花卉”店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春兰并销售,共计5200苗,获利3000元。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违法所得已退缴,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裕华区检察院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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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样的案件并非个案。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曾对4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其中卢氏县农民秦某在林坡上挖了3株兰草,回家路上被森林公安查获。2016年12月,卢氏法院认定秦某挖的兰草是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判他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此前,秦帅、黄海峰、肖金山也因类似的事实、同样的罪名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兰科”野草,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021年9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除兔耳兰外的所有野生兰花属均被列入国家一级或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售卖,均属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如果不是一些人采挖了“兰草”被判刑,恐怕极少有人能知道,这种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除了“蕙兰”之外,其他哪些“野草”属于国家保护植物,就算执法的警察,也不一定说得出来。要对这些采“野草”的农民判刑和处罚,必须先普法,先采取保护措施,面向普通百姓,对相关知识进行广泛、有效的科普。

  今年已是“八五”普法的第三年,中央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也就是说,谁执法,就应该先普法,让被执法者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甚至是严重违法的。另一方面,还要对国家野生保护植物进行普查,并加以保护,防止被误挖和盗伐。另外,当地有关部门还需加强宣传到位,让农民朋友知道采挖“野花”的后果。实际上,在一些采挖兰草事件发生后,对起初的判决进行了修正。如:卢氏县法院纠正一审判决,改判当事的4人无罪。再如:本案中,裕华区检察院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案件也警示各地,要做好普法工作,不能等到出了事才想起进行普法。

  文/胡建兵

  绘图/李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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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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