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认真普法的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走,一起去健身!”
健身已成为热门休闲项目
但健身合同里的坑可不少
因私教离职而打算退课的小雅
也为此陷入“健身房退费风云”
法院如何判决?
一起来今天的案例
*漫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4日,小雅在某健身房办理健身会员年卡并签订《会员协议》与《私教课程协议》,预购迈克教练服务课程30节,共支付年卡费1988元、私教费10500元,约定产品有效日期为从2023年6月14日至2024年7月12日。
然而小雅却在12月收到迈克教练于年底离职的通知,小雅称自己是因为是因为迈克教练而签约的,不接受其他教练,且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不属于强制履行的合同,便多次向健身房提出解除合同,但均遭到拒绝。故小雅向惠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健身房解除签订的《会员协议》与《私教课程协议》,并返还剩余会籍费10个月1650元与剩余私教课程费23节8050元。
健身房则认为,一、机构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提供了健身服务场所及健身所需要的硬件设备、设施供小雅使用,不存在违约。二、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小雅购买的课程为健身房提供的教练团队课程,而非某一位指定的教练员课程,小雅因某教练离职而要求解除协议属于无故擅自解除协议,是单方违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案涉两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小雅与健身房双方均应依约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Q
双方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小雅因迈克教练离职,又无法接受健身房为其安排的其他教练导致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小雅虽然是违约方,但其解除合同主观上并非恶意,如继续履行对小雅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其作为违约方以诉讼方式提出解除合同,打破合同僵局。但起诉解除不影响小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案涉《会员协议》的约定,因小雅原因单方解除合同,小雅应向健身房支付产品合同金额的30%违约金,即3746.4元(12488×30%)。
Q
退还的费用如何计算?
至于剩余的私教课程费与会员费,案涉协议并未约定每节私教课的具体价格,而健身房也未能举证证明小雅已上7节私教课对应的价格,应由健身房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小雅剩余私教课费用为8050元(10500元-10500元/30次×7次);由于小雅于2024年4月29日提起本案诉讼,距离会员到期时间还有74天,剩余会员费用应为372.44元(1988元/395天×74天),健身房仍应向小雅返还4676.04元。
法院判决:
一、解除小雅与健身房于2023年6月14日签订的《会员协议》、《私教服务协议》。
二、健身房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小雅返还剩余款项4676.04元。
(本案经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一庭法官张文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用强制履行。
本案中,小雅因迈克教练离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单方解除合同,应向健身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文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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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315特辑』花上万元买健身房私教课后教练离职,能退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