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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税局预警别慌,各类预警的解决方法都在这里了!

你是否也曾收到过税收风险提醒?是否心惊肉跳,茫然不知所措?

其实,税收风险提醒只是一种预警机制,不代表已经定性企业有违法行为,具体怎么回事,跟着小唯一起来看看吧~

01 多家企业收到税收风险提示!

税务局作为征税机关,也在时刻监控着企业的税务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就可能采取进一步行动,其中有一个行为就是给企业下发风险提示函。

1、因疑违规加计扣除被风险提示

经税收大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您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1.日常经营活动工资新金违规加计扣除疑点

2.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雄销额超过本年度无形资产摊销总金额疑点

3.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大于财务报表的研发费用疑点

2.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异常被风险提示

3.GMV与申报销售额相差近千万元,电商企业收到税收风险提示函

佛山税务机关采取大税收数据监测手段,发现某电商企业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与税务机关在各电商平台监测的销售额相差近千万元,据此,对该电商企业下发税收风险提示函,要求其自查并填写《纳税情况自查报告表》向税务机关反馈。

4.因一组发票怀疑涉嫌虚开被风险提示

5.因印花税申报异常被风险提示

现在税局系统真是太强大了,收到税收风险提示该怎么办?让自查的内容一定就有问题吗?

02 收到税务局发来的

自查纳税风险提示函该怎么应对

对于应对方法,主要是把握3个原则:

原则1:不要自乱阵脚

什么意思呢?首先要清楚,税务机关向你公司发来税收风险提示函,这件事的严重程度。一般来说说,税务局是对不属于高风险的纳税人,才会通过下发税收风险提示函来实施风险应对。

通常,这是由主管税务机关下发,并告知税务机关发现的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事项情况,并且会要求企业开展税务自查。

如果在自查的过程中,发现确实存在税务相关的问题,应该及时进行改正,需要修改申报的要进行修改,而且要注意,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要将自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送给税务机关。

了解了这些后,如果公司收到了风险提示函,公司老板和财务人员就要坐下来,好好分析下,风险提示函中提到的问题,是不是确实是有问题的。

例如:针对加计扣除风险提示自查!

1、是否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行业

(1)并不是所有行业企业发生研发活动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重点关注6个行业不适用优惠: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研发费用发生当年,企业从事负面清单行业的业务产生的收入,占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不超过(含)50%的,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否则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仅限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其他符合条件企业享受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注意:

①(1)(2)所述行业范围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②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3、是否准确归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口径在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计扣除税收规定中存在一定差异。

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计算归集研发费用。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①人员人工费用;

②直接投入费用;

③折旧费用;

④无形资产摊销;

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其他相关费用。

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其相关费用应当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应将政策规定的资料留存备查。

(1)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查资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⑧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准备入库登记编号证明材料。

(2)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查资料:

①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④“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⑤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⑥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3)预缴环节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二季度、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上述规定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原则2:不可不理税务机关的提示

尽管风险提示函里写了,如果企业自查认为没有问题,可以不反馈自查结果。

但是税务机关都将风险提示函送上门了,你什么表示都没有,你这态度就有问题,而且你能说你企业没啥问题吗?估计国内没有哪个企业可以拍胸脯说自己企业一点税务问题都没有。

人家税务机关既然给你公司发风险提示函,肯定就是有依据、线索的,金税三期的数据分析能力如此强大,你也别自欺欺人认为税务机关是误判。

所以,收到函件后,一定是要重视,如果函件中的问题,确实存在,那么先在内部把真实问题摆出来,再咨询下税务专家,自查报告应该怎么写,材料应该怎么准备,以免提交的报告不过关,税务机关亲自上门,到时候可就更难应对了。

原则3:积极联系税务专管员

因为跟企业打交道最多的还是税务专管员,他们熟悉企业情况,而且他们也与税务机关内部人员打交道多,能听到的信息也更多,比如了解了解下发这个函件是什么原因,有什么背景没有,还可以请教他应该怎么自查比较好,把握哪些重点。

所以我们平时就要多于税务专管员走动,联络,平时不烧香,有事来拜佛,可能就不灵了,别看税务专管员官不大,但是他确实连接企业和税务机关的重要纽带,不可不重视。

03 收到税收风险提示

不要慌,对照自查!

不少小伙伴在电子税务局“服务提醒”中收到税务局发送的《纳税风险提醒函》,收到此类信息不必紧张,也千万不可忽视哦!

这是税务局实施税收风险疑点“双推送”模式发送的风险提示提醒信息。它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主要是为了帮助纳税人遵从税法,履行义务,降低办税成本,减少纳税风险。

一、什么是双推送?

“双推送”是指将税收风险疑点信息推送给税务人员应对的同时,推送至纳税人电子税务局端口,让纳税人知晓税收风险疑点信息,并开展自查自纠的风险应对方式,改变了以往税收风险疑点信息只推送给税务人员开展应对、由应对人员联系纳税人的传统工作方式。

纳税人收到税收风险疑点信息需要在期限内完成自查、反馈。

二、怎么查看、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采取线上送达方式推送提示提醒函后,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首页下方“服务提醒”功能,即可查看推送的《纳税风险提醒函》,点击“查看”,提醒内容为:尊敬的***公司,现您有一条待办的提示提醒任务,请您通过风险管理类——提示提醒功能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资料。点击 “提示提醒函”,查看具体内容,可查看相关风险提示提醒信息、税收风险自查指引及风险自查反馈期限等。

进入 “我要办税”——“线上执法”——“提示提醒回函”页后,如果已超出自查反馈期限,页面提示“已过反馈期限,无法再进行反馈!”,纳税人可联系应对人员对风险疑点进行情况说明。

在反馈界面,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自查情况,进行风险自查反馈,填写情况说明。

附报资料为非必报项,可以点选择,上传更正后的申报表、税票等相关资料。

三、反馈后是否排除风险疑点?

税务人员会根据纳税人反馈情况,对照纳税人风险疑点信息,分析确认纳税人是否自查自纠到位。对风险疑点基本可排除的,办结“双推送”任务,对风险疑点无法消除的,税务人员会进一步采取递进措施。

注意了!如果第一次推送后,纳税人逾期不反馈的,税务局会再次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风险提醒信息。第二次推送后,纳税人逾期仍未反馈、自行纠正不到位或者举证不充分不能排除风险的,可能转为接触式风险应对。

所以,小伙伴们收到风险提示提醒信息要引起重视,认真自查、有则改之、据实反馈,避免纳税风险。

04 2024年税务稽查风险事项及应

对策略(资产类、收入类、税前扣除)

一、资产类税务稽查注意事项及应对

资产税务稽查是一项重要的稽查事项,在稽查过程中,会重点关注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状况,以及与之相关的税务处理情况。接下来,我们将从多个方面详细阐述资产税务稽查的重点内容,并进行要点解析,帮助企业应对以及知晓沟通方式。

首先企业资产类税务稽查的重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固定资产:检查企业是否正确确认和计量固定资产,包括资产购置时的成本、折旧计提的基数和方式等,会重点关注固定资产高估情形。

2.无形资产:核查企业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包括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摊销方法和期限等,会重点关注无形资产高估情形。

3.资产的税务处理合规性:检查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包括资产的折旧、加速折旧、摊销、减值计提等。重点关注否存在利用资产税务处理进行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4.资产的处置与转让合规性:核查企业资产处置和转让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包括处置收入的确认、成本的结转等。是否存在将处置收入隐瞒不报,以及是否存在转让成本虚增或虚减的情况。

以固定资产为例子结合上述关注点分析如下:

1.固定资产折旧:会关注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将不应计提折旧的资产纳入了折旧范围。

2.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否则,应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3.固定资产的处置:检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特别是处置收入是否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关注是否存在将处置收入挂账或隐瞒不报的情况。

4.固定资产的纳税调整:会重点关注无票固定资产的税前调整,以及以前年度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以后年度是否调增的情况。

最后大家需要了解与税局沟通时的几点注意事项:

1.了解稽查目的:现在的稽查,大多数是有了相关的风险指标,税局才会稽查,企业应及时询问或确认本次稽查的目标。以便后期及时正确的应对。

2.准备好相关资料: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注意确保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配合度要高: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如有不清楚或不明确的问题,最好及时向税务部门咨询并寻求指导。

4.保持沟通畅通:稽查期间,企业应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畅通。如有任何变动或需要调整的事项,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确保双方的信息一致。

以上是资产稽查过程中的应对及沟通注意事项,稽查不可怕,可怕的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面对稽查一定要重视,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收入类税务稽查注意事项及应对

收入类税务稽查一直是税局稽查的重点,因为会计习惯性操作且不注意遵循税法,是补税的重灾区。那企业日常应该注意哪些方面?遇到税务稽查又该如何应对呢?下面具体来分析下:

一、企业日常应关注收入类项目注意事项

1.关注收入的真实性。掌握本企业真实情况,是否存在瞒报或虚列成本等情况。这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收入都有明确的来源和合理的依据。

2.关注收入的完整性。确保所有应计入收入的资金都已正确、及时地录入,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上。这包括正常业务收入、非经常性收入、投资收益等。对于非现金收入,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也要确保及时确认并记录。

3.关注收入确认的及时性。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将收入挂在往来账户等问题这个是税局检查的重点。

4.关注收入来源的合法性。确保所有收入都来自合法来源,并符合税法规定。非法收入不仅可能引发税务问题,还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问题。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也会核实是否存在非法收入、违规收入等问题,比如虚构业务、套取资金等行为。

5.关注税收优惠合理性。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也需关注本企业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日常被稽查的概率要比普通企业大,相关证明材料需留存备查。

6.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收入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通过定期内部审计、风险评估等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降低税务风险。

朴税提醒:穿插到每一项业务中的一个重要注意事项就是发票,在税局稽查过程中,发票往往是突破口,所以企业应尽量保证四流一致、尽力取得合规的凭证。

二、税务稽查时的沟通事项

1.详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在与税局沟通时,对税法和相关政策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帮助会计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需求,并且能够在沟通中避免误解和不必要的纷争。

2.情绪上不要慌。遇事要沉着冷静,否则一来就慌,一问就结巴,那真的是谁也救不了你。

3.分析税局关注的点,准备充分。金四时代,大部分的稽查一定伴随者税局的大数据风险指标,这个税局通常会告知,结合业务与风险点,迅速确认税局的关注点,以便于应对。

4.主动配合相关资料的提交。主动配合准备好相关的纳税资料和文件,比如能证明发票四流一致的合同、流水、发货单、入库单等等,以便能够准确、及时地提供税务局所需要的信息。

5.向税局写说明或陈述时,一定要条理清晰。要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疑虑,避免逻辑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回复。

6.寻求专业帮助和支持。对于复杂的税务问题,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支持,如财税顾问或律师。

沟通的最终目的是尽量在有利于企业的角度上达成共识,比如解释后疑点消除、或非故意导致的税收风险,尽量往少处罚或者不处罚的方向去沟通。但这些都是后置的,企业日常还是要做到防微杜渐,将风险提前消灭在萌芽状态。

总之,日常经营中,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加强收入核算和管理,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完性、合法性和确认及时性。同时,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员工的税法意识,及时了解税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确保企业的税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避免引发税务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健发展。

三、税前扣除类税务稽查注意事项及应对

从深税二稽告〔2023〕946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稽查方面可以了解到,企业未按公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明其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2、外部凭证: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二、实际业务已经发生未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实际业务已经发生,没有取得发票,区分如下情形处理:

情况一、虽没有取得发票,但是取得了符合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其他有效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等)的同样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情况二、如果未取得任何有效凭证,会计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入账;税务上,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相应的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若汇算清缴申报结束时无法取得,对应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三、能否凭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会计上: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税法上: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或者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共同接受方可以凭借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贴士: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 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 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参考文件: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第十八条。

四、企业存在的风险点及如何自查与布控

(一)取得作废发票占比异常

1、风险点:企业取得的开具日期为2023年度的发票中(包含正常、红冲的专票、普票)作废发票量较大,容易引起税局关注。

2、自查与布控:

(1)若作废的发票处理时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在申报增值税时进行进项抵扣,一般理解问题不大,比如:销售方开票后未实际交付给购买方,发现开具有误直接作废重开,这种场景下的作废发票。

(2)最好核实下发票作废的原因,若属于正常原因(包括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留存相关合同协议、退货出入库记录等,方便进行合理解释。

(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与发票金额不匹配

1、风险点:企业2023年度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发票金额,大于A105000表第23行第1列填写的“账载金额”,由于佣金和手续费支出有扣除比例的限制,所以存在隐匿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容易引起税局关注。

2、自查与布控

(1)佣金发票一般会开具“其他经纪代理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需检查下取得该编码的发票,实际是否属于有扣除比例限制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若属于需据实填写到A105000表第23行;若不属于税局核实的话做好合理解释。

(2)检查下A105000表第23行是否忘记填写,填写金额是否准确。

提示:

①若差额是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需要留存好相关资料,以备税局关注。

②非保险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的扣除比例为营业收入的5%;保险企业为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三)财务费用与发票金额不匹配

1、风险点:企业汇算清缴主表填写的“财务费用”金额,大于2023年取得财务费用发票的金额。也就是企业会计上财务费用列支金额大,而取得财务费用发票金额小,所以存在被怀疑虚列财务费用的风险,或者未按规定调增的可能(比如银行手续费未取得合票票据需调增),容易引起税局关注。

2、自查与布控

(1)企业需要关注是否没有取得发票,依然是凭借回单税前扣除,现在已经全面营改增,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业务,企业应当取得合规发票在税前扣除。

(2)根据权责发生制账上计入2023年的财务费用,汇缴前才取得的发票(2024年的发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3)若是因现金折扣、汇兑损益等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的业务,需留存好相关资料,以备税局关注;

(4)融资租赁、售后回购、分期付款购进或销售商品超过正常信用时间发生的支出,会计核算计入“财务费用”,但是增值税上是作为价外费用,按主业开具发票,属于正常业务,需留存好相关资料,以备税局关注;

(四)A105000表“其他”纳税调增金额异常

1、风险点:A105000表第3列中“其他”纳税调增事项占总的纳税调增事项的比例较高时,容易引起税局关注。

2、自查与布控

(1)建议企业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划分至非其他行次,原则上能划分清楚的尽量划分清楚。

(2)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前如果不能取得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费用是不能税前扣除,填写成本费用表之后,把这部分通过A105000表13~30行“扣除类调整项目”对应行次进行调整,没有对应行次的可以填入第30行“其他”。

(3)如果确认无法划分只能填写“其他”行的话,建议准备好账簿、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以备税局要求做进一步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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