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3-21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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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坚持检打联动,确保我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查范围和数量
监督抽查重点包括农产品生产基地、养殖场、屠宰场(厂)等,抽查环节包括在农产品生产、收贮、运输、屠宰等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环节。监督抽查对象以规模生产单位、供学校供军营生产基地为主,可对小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产品以本地生产基地的农产品为主,品种包括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各县(市)根据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对象目录,按照“双随机”原则进行抽样。全州共计监督抽查农产品5311批次以上,其中州本级监督抽查农产品共计1500批次,详见附件1-3。
二、监督抽查时间和品种
(一)监督抽查时间及数量
根据当地农产品上市时间 适时抽查。抽查时间及数量详见附件1-3。抽取样品时蔬菜、水果每个样品不少于3000克,茶叶和食用菌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猪(牛、羊)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500克,禽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鸡蛋每个样品不少于10枚(从鸡场产蛋架抽样),水产品(净肉)每个样品不少于1000克。所抽样品在现场制样封存,样品要充分混匀平分,鸡蛋匀浆前需去壳。
抽样时同一生产主体的同类产品不得超过2个,有不同类型产品,每次抽取样品总数不得超过6个。不得重复抽样,省、市、县抽查不得同时对同一生产主体同一产品进行抽样。
(二)监督抽查品种
1. 种植业:重点抽查蔬菜、茶叶、食用菌、水果,以当地主要生产的种类为主,蔬菜主要抽查大白菜、萝卜、甘蓝、生姜、山药、佛手瓜、番茄、茄子、辣椒、菜豆、菜薹、芹菜、菠菜、菜豆、香葱等;茶叶主要抽查绿茶、红茶;食用菌主要抽查香菇、平菇、金针菇、双孢菇、黑木耳(鲜品)等;水果主要抽查李子、苹果、猕猴桃、火龙果、草莓、百香果、葡萄、桃、柑橘等。
2. 畜禽产品:重点抽查猪肉、牛肉、羊肉、乌鸡鸡肉、普通鸡肉、鸭肉、鸡蛋。乌鸡鸡肉、普通鸡肉、鸡蛋、鸭肉主要在家禽产品(产地)的养殖场抽样,猪肉、牛肉、羊肉可在屠宰场(厂)内进行抽样,被抽样单位为生猪(牛、羊)货主。
3. 水产品:重点抽查本地养殖场生产的草鱼、鲤鱼、鲟鱼、冷水鱼等。
三、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1. 抽样方法
蔬菜、水果和食用菌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茶取样》(GB/T 8302-2013)执行,现场制样,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 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蔬菜、水果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4;食用菌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4;茶叶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4。没有限量规定的,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该产品“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监督抽查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产品
1. 抽样方法
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现场制样,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3. 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4。没有限量规定的,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该产品“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监督抽查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三)水产品
1. 抽样方法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现场制样,并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抽样单和封签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可拒收样品。
2. 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
水产品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见附件4。判定原则是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该产品“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监督抽查要求,该产品本次抽检所检项目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四、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一)监督抽查结果确认及复检。检测机构收到合格样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其寄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检测不合格的,应在检测结果确定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报告发送(邮寄)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报告州农业农村局。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按执法程序将不合格结果书面送达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抽检结果5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自己留存并符合检测要求的备检样,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检测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将被抽样单位提供的备复检样送复检机构。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规定,州级不合格产品复检机构由省农业农村厅指定复检机构负责。原检测机构收到书面复检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单复印件、受检单位复检申请复印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复印件、样品备份样送到复检机构。各检测机构检测每批产品应出具检验报告,并及时邮寄至相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执法查处。坚持“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打联动,每个涉农县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数量不少于2个(含种植业、畜禽产品),对于抽查不合格的样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贵州省农资农产品质量检打联动办法》(黔农办发〔2013〕24号)规定,立即启动立案查处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案件办结后10天内将处罚情况上报州农业农村局。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黔农发〔2018〕3号)要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做到有案必查,若发现有案不查处、该移送的不移送将予以全州通报。并作为年度食品安全和质量考核扣分内容之一。
五、任务分工
(一)组织实施单位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辖县(市)抽(制)样、送(寄)样工作。
(二)承担任务单位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监督抽查抽(制)样、送(寄)样工作。
(三)承担检测单位
黔南州农产品检测中心负责组织全州农产品质检机构参加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培训以及承担州级蔬菜、水果、猪肉、禽蛋等种、养殖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第三方机构负责州级茶叶及生鲜乳检测工作。各检测机构承担任务详见附件2。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农业农村局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认真落实监督抽查方案,规范开展抽(制)样、送(寄)样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各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检测行为规范,科学、公正地完成检测工作,及时出具寄送每一份样品的检验报告。
(二)抽样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抽样送样时间应与承担检测机构联系商定。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出示有关文件和执法证,具有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可请县级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被抽样单位备复检。抽样人员应规范填写抽样单和封签,抽样单和封签应当加盖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公章和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捺印,抽样后按规定保存运输10个工作日内送达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于抽样地点、时间等原因限制,可能会造成部分抽检的样品存在抽样单字迹模糊不清和字体潦草等现象,各县(市)认真做好样品封样和抽样单填写工作,送省和送州的样品,请填写附表10后连同样品一并交由检测机构。因抽样过程不规范等原因造成检测结果不合格影响立案查处的,纳入年底考核扣分依据。
(三)各县(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州级监督抽查方案的要求,将抽样时间、品种、数量及时分解落实,并将任务安排情况于2021年3月底前报送州农业农村局和相应检测机构。
(四)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农兽药使用情况以及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实际,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1. 目前我州12个县(市)已经有11个启动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为推进我州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州,今年监督抽查任务数制定原则为:县(市)级按每千人1.5批次(含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畜禽、水产品),县(市)人口不到30万且按每千人1.5批次算依然不足300批次的按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开展不少于300批次农产品监督抽查原则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主要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重点治理品种为主,重点监管目录做到检测全覆盖,问题发现率不低于0.5%。如:“某某县2020年底常住人口18万人,按每千人1.5批次任务为270批次,但县级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不得少于300个,检测发现问题农产品不低于2个。某某县2020年底常住人口50万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不得少于750个(含国家、省、州监督抽查抽样送样数)”,检测发现问题农产品不低于4个。
2. 县(市)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或无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检测资质的,应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
3.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任务数量和考核要求由州农业农村局确定。
4. 各县(市)结合农产品上市实际情况每个月必须开展监督抽检,国家重大活动以及春节、五一、国庆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加大监督抽检批次,务必确保重要时间节点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节假日当月抽检批次不低于月平均数,州、县在任务完成前不允许零报送,未完成任务数又零报送的,纳入年底考核扣分依据。
(五)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开展监督抽查抽样时,通过张贴“明白纸”等方式对禁限用农药、禁用(停用)兽药、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宣传,以案释法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督促指导生产主体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市。
(六)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认真落实监督抽查方案,规范开展抽(制)样、送(寄)样工作,及时应用微信小程序“贵农检”录入监督抽查数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各检测机构要严格遵守检测行为规范,科学、公正地完成检测工作,及时出具并寄送每一份样品的检验报告。
(七)大力整治弄虚作假。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真抓实干,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抽样、检测经费,把任务落实到单位、到人。监督抽查必须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一律立案查处。不能做假表、报假数。一经查实,通报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信息报送
1. 承担州级监督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每月24日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汇总表、不合格样品表、(附件5、6、7)加盖公章报州农业农村局。
2.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每月24日前负责将本县(市)县级的监督抽查结果汇总后填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不合格样品表、抽查检测结果情况表(附件5、6、7)加盖公章上报州农业农村局。检测结果数据的真实性和报告及时性作为年底考核内容之一。
3. 各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应于2021年3月底前上报我局。
4. 监督抽查工作和检测结果按时报送是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质量工作考核中重点内容之一,请各县(市)高度重视监督抽查工作,保质保量保时完成任务,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监督抽查方案和抽查结果。
在监督抽查过程中的问题,请与州农业农村局和相关检测机构联系。
联系方式:
1. 黔南州农业农村局产业化和农安科
联系人:吴利红、杨武
电话:8324430
邮箱:qnznyncj@163.com
2. 黔南州农产品质检中心
毛木亮、蒙焕松
电话:8311396 8282752
邮箱:qnncpj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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