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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执法领域延伸篇】不容忽视!住宅小区安全隐患重重,物业管理缺位当场被罚

余杭区切实履行职责,

坚持依法监管,

延伸执法触角到物业管理领域,

提升执法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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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案例分享

近日,我局派驻南苑街道下沉执法人员对住宅小区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执法检查。

● 检查范围:

物业公司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的隐患问题

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及消控室值班落实情况

安全用电情况

......

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中一家物业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多处消防栓内灭火器缺失或未开展定期检查,部分消防栓前有杂物堆积,部分强弱电井内存放大量易燃物品及杂物。

消防栓前有杂物堆积且灭火器数量不达标

消防栓内灭火器缺失且未开展定期检查

部分强弱电井内存放大量易燃物品及杂物

执法人员当场向物业管理人员核实、询问,物业管理人员承认确实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随后执法人员查看相关台账,该物业公司竟然表示:在企业安全管理台账中,并未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整改闭环等内容如实记录,管理模式仅仅停留在“口口相传,已经交代过了”等。

事关安全,根据规定,请现场出示台账记录。

台账记录...我们已经交代过管理人员将安全隐患整改,但并没有记录下来。

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其立即整改并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同时依据相关法条对该物业公司作出了罚款1.5万元的处理。

处罚不是目的,安全才是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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